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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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

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受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篇2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委托银行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_年__字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

第八条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须是全部保证人的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篇3

甲方:

乙方:____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____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受权委托人: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篇4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委托,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币种) ,金额(大写)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 %/年,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6.4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5 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

6.9.3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

6.9.5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11.1.2 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篇5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借款人(甲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委托贷款人(乙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丙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负责人: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

委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

一、本合同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计结息。

① 贷款利率按 息 计算,按 结息,结息日为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

二、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需调整贷款利率,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调整利率。

第五条 贷款发放

一、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乙方相应的委托基金已经存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二)甲方已满足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

① ;

② ;

(三)丙方已经接到乙方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四)《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乙方委托贷款基金户中的可用资金额;

(五)本合同已正式生效;

二、发放贷款计划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丙方将贷款划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 帐户,帐号 。

第六条 贷款归还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如有调整,按乙方书面通知执行。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甲方应按以下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四、还款方式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丙方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乙方委托丙方在贷款归还的同时将等额的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户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中: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

(三)若乙方为多个委托人,则甲方还款时资金偿还的方式为:

① 。

② 。

③ 。

五、提前还款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通知丙方,甲方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甲方提前归还本金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间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纳税

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归还利息时,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税率代缴营业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七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①由委托人支付;

②由借款人支付;

③由双方按比例支付,委托人支付比例为 ,借款人支付比例为 。

二、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三、手续费结算时间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如在用款前无法完成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三、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 日内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签定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

一、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二)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甲方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并在乙方批准后及时同乙、丙方办理展期手续。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应在丙方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不得转移帐户。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丙方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情况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四)甲方应积极配合乙、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六)借款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和丙方。

(七)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八)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手续费。

(九)其他义务:

三、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如下:

1、 甲方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具备借款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本项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不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3、甲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乙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5、甲方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6、甲方承认,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第十条 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

一、乙、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丙方有权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财务活动情况;丙方有权按乙方的书面要求了解甲方的经营、财务活动情况。

(三)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委托丙方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丙方有权按时向甲方和乙方收取手续费。

二、乙、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将委托贷款资金拨付丙方,并保证该基金户上的资金额不少于依据本合同甲方将要提用的资金额。丙方及时足额发放委托贷款,如因乙方资金拨付迟延造成丙方无法发放的除外。

(二)当《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贷款发放金额大于乙方委托贷款基金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导致丙方无法按时发放委托贷款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应予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甲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丙方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保证及时向丙方支付甲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三、乙、丙方的声明

(一)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声明如下:

1、 乙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合法、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

2、 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活动。

3、 乙方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经过所有必须的合法授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乙方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已办理完毕。

4、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甲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都是由乙方自己决定或与甲方协商确定。

(二)丙方的声明:

丙方在此声明如下:

1、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2、丙方有资格签署本合同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合同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挤占挪用或逾期使用贷款,则按A: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或B: 。

二、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贷款挪用或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则按A:均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或B: 。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根据乙方书面意见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

(一)甲方未按要求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资料。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四)甲方拒绝乙、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甲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六)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影响贷款资产安全的。

(七)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有关的其他义务条款,乙方认为足以影响甲方债务清偿能力的。

(八)其他情况:

四、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丙方规定帐户,影响丙方贷款发放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委托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发放时,应对丙方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中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如因丙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时,应根据迟延发放的金额和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对甲方计付赔偿金;如丙方未能按乙方指示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应依据《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商定的其他事项

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一并执行,可以抄送丙方,但与丙方代理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

2.

3.

4.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协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一、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传真号送达对方:

致: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电话号码:

传真号:

收件人:

致: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电话号码:

传真号:

收件人:

致: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电话号码:

传真号:

收件人: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两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 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公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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