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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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事迹材料吧,事迹材料是用于表扬先进、树立典型,使广大干部群众见贤思齐,有所效仿,从而尽心竭力地做好本职工作而如实记载和反映工作、学习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的书面材料。那么拟定事迹材料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优秀,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优秀1

人们经常叹息,“好人没好报”。无他,只是因为做好人付出的个人成本太高,而大多数情景下做好人的个人收益却得不到保障或远远低于付出的个人成本。“路人”为什么更愿意做冷漠的“看客”,而不愿意做“见义勇为”的“英雄”呢?同样也是由于做“英雄”的成本太高。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专家郑晓边教授说,“见义勇为的原动力应当是发自内心的、积极向上的,而不应是为了图别人的表扬和回报”。然而,这种对于“见义勇为”的解读其实是一种构建“道德乌托邦”的“宏大叙事”,大而无用,不切实际,证明了作为心理学专家的教授先生对于人类的心理缺乏一种真切的了解。自然,人们在决定“见义勇为”的那一瞬间,往往并不会研究“别人的表扬和回报”,更不会心头突然涌出什么崇高的理念,很多人往往仅仅只是凭着本能地冲动;但“见义勇为”了以后,如果没有得到社会或受益人在精神上或经济上给予的回报,或者为“见义勇为”而付出的个人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则难免会有一种失落感――这种失落感及其广泛传播将抑制行为者本人和旁观者以后碰到类似事件时的“见义勇为”的冲动,最终必将构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看客文化”,也既是我们所谴责的“路人”的“麻木不仁”。

那么,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的“路人”,到底有没有“见义勇为”的社会义务呢?答曰:既有,又没有。一方面,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国家职责,因为仅有国家才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公民只要纳了税,也就尽到了他对于公共领域的职责,同时,作为纳税人的公民也有权利要求国家使用这种合法的暴力为自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驾护航――他们没有义务以自身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为代价,来维护其他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在此意义上,“见义不勇为”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不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另一方面,从对自身负责的角度来说,每一位作为个体的人都应当为自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负责。当具体表此刻某一位受害人身上的社会公正与社会正义受到非法侵犯,而政府有关部门因种种原因缺席或暂时缺席的时候,如果作为旁观者的公民不进行有效的抵制和反抗,在必须程度上也就是对侵犯者的纵容,并所以也成了侵犯者的同谋――这一状况的漫延将恶化社会的总体生存与生活环境,降低生活于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安全感,从而使每一个人,包括旁观者自我都在必须程度上成了受害者。另外,由于旁观行为降低了侵犯者的侵犯风险,无疑将刺激侵犯行为的恶性扩张,保不定类似的事件不会有一天也发生在旁观者的身上。如此这般,本来意在保护自身生命与财产的行为――“见义不勇为”――也就走向了他的反面,变成了一种威胁到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对自我不负职责的行为。

从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国家职责和每位公民都应当为自我负责的关系上来说,“见义勇为”能否成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公德”,即公民能否做到为自我负责,主要取决于国家是否尽到了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这一最基本的职责。仅有当作为国家行为的实施主体,即政府的有关制度与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能有效地增加非法侵犯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行为的侵犯成本,减少侵犯者的侵犯动机,并且能有效地降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成本,提高“见义勇为”者的个人收益――“见义勇为”行为将增加侵犯者的侵犯成本,促使社会环境向改良的方向以展,作为受益人和“搭便车”者的其他公民,应当对“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个人损失进行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补偿,另外,由于“见义勇为”者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责,这一补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拿了纳税人的钱故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时,才会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从而使道德行为者个体与整个社会都成为个人道德行为的受益者;也仅有这样,才能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公德”。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优秀2

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与道。经过今日课前讨论对长江大学见义勇为群体的英雄事迹的学习,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去年,长江大学15名学生结“人链”救人的英雄事迹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3名牺牲大学生的事迹更是感动了无数人。为救两名落水少年长江大学十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三个风华正茂的生命就这样走了,走得悄无声息又惊天动地,走得大义凛然却又令人痛惜;两名落水少年获得了新生,他们却献出了生命。换作是我,我不明白我有没有他们的勇气,把生的期望带给他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我,用生命的壮举发出时代的青春宣言,但他们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发自内心的去尊敬,去学习!长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之中,英雄的事迹会永远记录,不会消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大学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家华表示,“这是一个英雄的壮举。人需要"义利观",义在利之上。”“一个人的。本质,不仅仅是简单的存在,更应当是一种超越的价值和追求。这种精神的信仰,就体现为大义。任何社会都需要提倡这种大义。”见义勇为是当前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现实中既有象魏青刚似的英雄给人们带来的感动,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痛,还有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而献身让人们感动和心痛的同时开始的反思。对于这个救人事件,尽管人们依然会质疑大学生们救人方式的科学性和生命价值的对等性,可是,这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价值和意义。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资料。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竭力维护。社会是一个联合体,仅有相互搀扶,相互为善,世界才能够变成一个完美的人间。这些大学生为我们树立了典范。

此时此刻,我读懂了臧克家的那句话:“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在陈及时等英雄身上,我找到了这句话的深刻含义。作为光荣的中国的一员,对任何对于国家和人民有利的事,我们都将义不容辞。“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爱。”舍小家,为大家。今日,何东旭、方招和陈及时随滚滚江水去了,但他还活着,活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并活在国家精神文化的无价宝库中。长江大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团体的事迹,着实教育了广大青年学生一番,也将引导我们自觉以英雄楷模为榜样,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作为当代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未来,在还无法完全践行伟大历史使命的情景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认真汲取文化知识,拓展自我的本事,提高自我的素质。这一切不单单是为自我将来进入社会而准备,也是为了完成自我肩负的使命而准备。社会在飞速提高,中国在飞速发展,被誉为“国之栋梁”的大学生,我们要做的就是用自我学到的一切来推动社会与国家的继续快速发展。一个大学生办不到,可是当全中国的大学生都有了这样的使命与信念,我相信,这一切就不是空谈。我们理解了教育,知识的力量之大,懂得祖国的未来在大家的肩上扛着,大家正担负着何等的重任,都明白真的要做好自我。此刻,先从自我的努力做起吧,为了自我,也为了祖国!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优秀3

10月10日晚,在赣州市张家围路,一醉汉当街拿刀逼向一个十多岁的男孩,情况万分紧急。说时迟,那时快,下班路过此地的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石派出所辅警梅雪峰迅速上前一个“后抱双手”,再加上“少林腿”将醉汉制服。“要不是你挺身而出,后果不堪设想!”当男孩的父亲江先生向梅雪峰送锦旗表示感谢时,梅雪峰认为他只是做了一件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在危急时刻,梅雪峰果断选择挺身而出化解险情,他这种见义勇为的行动就该给予点赞;尤其是在掌声、锦旗面前,他只回应淡淡的一句“应该的”,梅雪峰表现出来的那种谦逊和淡定更值得我们大家称颂赞扬和学习看齐。

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见到合于道义的事,勇敢地站出来,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及个人安危,或是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是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他们临危不惧,大义凛然,面对的常常是生与死的考验,所付出的常常是鲜血乃至宝贵的生命。见义勇为,是众多个个体义举的凝聚,正是有了众多个体的参与,危难就会不断被化解,正能量才会得到强化。

要知道,见义勇为多数都是发生在情况危急的时刻,往往都伴随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等不可抗力因素。见义勇为英雄们惩恶扬善,匡扶了正义,谱写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壮丽凯歌,树立了一座座令人景仰的思想道德丰碑。见义勇为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他们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英雄事迹上,而且更多地体现在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上,能教化人们向往真善美,促使社会风气向良性发展。眼下,在价值观多元化和世俗化冲击下,我们更加需要见义勇为所折射出的正能量来助力我们前行。

诗人普希金说:“大石拦路,弱者视为前进的障碍,勇者视为前进的阶梯。”我们点赞见义勇为“应该的!”,也是期许唤醒我们社会的每一份子,激励人们在人民群众遭遇危难,急需救助时,能够抛开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机智勇敢行事,果断地施以援手。“顺境逆境看襟度,大事难事看担当”,构建和谐社会,做优城市治安环境,需要我们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应该的!”精神,既要有“反应迅速”的素质,更要有“敢于担当”的品格,在关键时刻义无反顾、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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