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心得简短
年6月19-22日,我到昆明教育培训大厦参加了为期4天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虽然很短暂,我的收获却很多。
一、知识充实
食物是人体生长发育、更新细胞、修补组织、调节机能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也是产生热量保持体温、进行体力活动的能量来源。广义的食物包括那些在大自然生长的、未经加工制作、可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谷物等天然食品。狭义的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也就是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制成品,如大米、面粉、果汁等,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人体有无限制吸收脂肪的能力;食物要合理搭配,五谷杂粮混合食用;蔬菜颜色越深越好,购买蔬菜要“好色”;小学生每天至少要吃300克谷类食品和125克豆类;素食者应该多吃豆类。人们从牛奶中主要获得的是蛋白质和钙,鸡蛋的蛋黄营养价值高于蛋清。给学生提供营养餐和给他们普及营养学知识更重要。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该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监管: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是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档案;是否按规定对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是否对发现问题提出监管意见;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是否责约谈话;是否依法作出处罚;食物中毒是否及时上报。
常见的食物中毒可分为有毒动植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毒鼠药、瘦肉精等)和细菌性中毒三大类。常利涛教授语重心长的告诉参训人员:食品安全工作“知易行难,任重道远”。
牛奶中钙的含量非常高,人每天需要800毫克的钙,但一般饮食中只有400毫克的钙。豆腐是华夏祖先对世界营养学的巨大贡献。一个人每天盐的摄入量不能超过6克。腌制了3-7天的腌菜亚硝酸盐多,最容易中毒。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可对人体健康安全产生不同程度的威胁,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后果。食品安全的危害因子种类繁多、引起的危害复杂多样。细菌的危害会导致恶心、呕吐、神经性中毒、败血症等;霉菌及其毒素会引起食物中毒、肝脏病变、诱发癌症等;化学性危害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有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影响身体发育、致癌、致畸、致死等。物理性危害通常是在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伤害。如食品中含有玻璃或金属碎片被消费者食用后可造成割伤、流血等。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工作反思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关系到人的生存和身体健康。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在满足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安全却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令人防不胜防。食品卫生安全成为一个重要性日益提高的公共卫生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国内食品卫生事件频发(瘦肉精中毒、“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众多,一些管理、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在大部分学校食堂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是大多数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台账不规范,不完整,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或索证索票不全,留样不够规范;二是部分学校仍然存在储藏室里住人、厨房内摆放煤球及个人生活用品、调味品无专柜保管、菜就地摆放、未分类上架、切菜案板长期不清洗、服务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刀具、用具、砧板无生熟标识,清洗消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三是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够规范,仓储物品未做到离地隔墙、分类摆放、标识分明、先进先出,部分个人生活物品放臵于仓库;冰箱储存没有做到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混臵;卫生不够整洁、干净;四是食堂的基础设施差,管理松懈,未严格落实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腐措施,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五是部分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明;六是由于大部分学校在进行校安工程建设,导致食堂和托餐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加工场所及用餐环境存在较大隐患;七是部分学校餐具消毒和储存不够规范,无统一管理措施;八是在推行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部分校点由于房屋硬件设施不足、食堂在建、学生数量较少面临下步撤并等原因,设臵学生临时托餐点、甚至以学生家庭托餐或任课教师供餐的模式进行,从而导致基本设施投入不足、操作不规范、卫生差、隐患多、难于监管的局面。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关乎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我们应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强化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重要“民生工程”、“放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食品安全心得简短篇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