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上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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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获悉,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以及调整办法和标准已经明确,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介绍,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企业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拓展阅读: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从省人社厅获悉,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以及调整办法和标准已经明确,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让我们先来看看哪些人员属于此次“涨工资”的范围?

据介绍,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

从多省往年调整实施方案来看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增加同等金额。

挂钩调整主要根据缴费年限相应增加养老金。

适当倾斜则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

也就是说定额调整体现公平。

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

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扩展阅读

12月2日,省政府发布第305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新修改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规定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废止的9件规章为:《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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