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政策
年电力体制改革
年电力体制改革具有条件突破的环节
改革要有一个理性的出发点,就是要针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目标很明确,到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5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市场是一种手段,目的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目标是共同富裕,也就是现在说的实现中国梦。
新电力改革的成果
在电力供给侧改革、中央与地方强力推进、电改红利释放三个因素驱动下,年电力体制改革有望进入第二轮爆发期。
在政府工作报告的万字长文中,特别提到深化电力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抓好”电力体制改革。
新电改方案从售电侧改革起步是折中的结果,在此前的课题申报阶段,有关部门的改革思路不一致,如果电网只保留输配权,发电方和用电方直接交易,电价完全市场化,多年来一贯形成的国家定价局面将被改变。
最后意见统一后确定先放开售电价交易。
“在剔除电网的过网费,电力完全市场交易后,发电企业只要成本能覆盖,电价的下调是可以预见的,具体来说,购电价有下降空间。
当前,全国已有23个省启动电力体制综改试点、33家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立、31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面覆盖、6400家售电公司成立、电力市场化交易突破1万亿千瓦时、105家增量配网改革启动。
在电力供给侧改革、中央与地方强力推进、电改红利释放三个因素驱动下,年电力体制改革有望进入第二轮爆发期。
广东年电力体制改革新政策
“出清电价、边际电价、让利比例、惩罚系数”,这些新词都出自广东电力体制改革新政,广东省的电力体制改革总是走在全国前列。
年的交易新政出台了半月左右,引发了各方解读。
没有预料之外,广东省的电力体制改革又走在了的全国前列。
年的交易新政出台了半月左右,引发了各方解读。
恰逢电改体制改革的历史机遇,广东电力体制改革走在前端,行业内的人都在关注具体的每一个进展,私下更是积极讨论。
什么出清电价、边际电价、让利比例、惩罚系数等等传统电力市场没有的名词概念,大大拓宽了我们对于这个市场行业的认知。
而售电与购电两个理性边际的博弈,对市场多方各类数据信息情况的估计,也真的把这个游戏做的更加有趣。
中国为什么必须要电力体制改革,电改对于这个国家究竟意味着什么?
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不用赘述,我们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
人口红利期过后的中国经济,与制造业相关的各种成本都在上升,资源环境承载力也大不如前、产业规模效应也并不明显,而庞大的就业压力和新增城市人口,都在考验着决策者怎样将这张经济大饼烙得更大更圆。
短期来看,房地产成为了最直接的炒点。
这样的起效很快,但副作用也早晚要有人来担负。
实质上抽的是制造业的血,磨灭的是普通劳动者的希望。
而电力体制改革,在这个时间点被提出和推进,就更有其深远意义。
针对影响企业成本与效率较多的政策和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
减少制造业企业负担,激发新型企业活力,提高原有资产利用效率。
针对油气、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开展全面电力市场化的改革,以求释放更多的公平竞争环境,降低社会整体成本。
同时,完善分配机制,激发民间智慧,让更多的人来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相较其他行业改革,由于电力产业已深入中国制造的各个环节,还承担了能源转型的重担,其中长期影响犹为巨大,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依年度我国发电5.5万亿度计算,每释放1分钱电费成本或效率空间,可为中国制造节约550亿元。
以年全国预计征收27000亿企业所得税计算,如用电成本下降或效率提升1毛钱,相当于全社会减免所得税20%。
另一方面,在打破了渠道的垄断后,价格体系将由市场供需决定。
提高了市场配置的效率,加速了能源替代的进程,还将创造出一系列新的投资机会。
伴随着美国大选的结束,国际经济形势更趋复杂。
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各类危机层出不穷。
短时间的货币战争只能缓解下行趋势,唯有深入推进改革,才将释放更大的红利。
之于电改,很多人认为改革就一定是降价。
然而价格体系是受供需影响,而效率的提升,或许才是更大的收获。
中国能源一项供大于求,而先前没有市场交易环境,供大于求也在价格上没有体现,整体能源利用效率低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电力市场有多大,不量化,我们永远没有概念。
年度国家电网的营业收入为2万亿人民币,然而相关收入及结算,均在电网体内开展。
然而众所周知的余额宝,仅仅以7000亿的规模,就支撑起1.2亿人的高频金融消费市。
市场化的电力行业,将释放多大经济动力,推动中国经济,值得期待。
2008年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推行了4万亿的整体经济刺激计划,就足以协助全球各国渡过了危机的关键节点。
而在新常态的中国,我们的国家仅仅在电力行业一个领域,就还有这么大的潜力可挖。
众所周知,欧美等大数据先发国家都有完善的政府数据公开系统。
而中国在此方面短时间内不会有飞跃式进步。
这也是中国很多以大数据为创业方向的公司无法顺利成长的主要原因。
然而,本轮正在稳步推进的电力体制改革为电力数据的“流出”提供了可能。
本轮“电改”的一项核心任务就是将电网与售电分离以提高供电系统效率。
由此就产生了民营售电公司这一体制外供电环节。
售电公司在售电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用户数据将成为电力大数据应用的可靠数据源。
在电力市场形成后,相关数据将同气象、物流、金融、贸易等公共数据相融合,从而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关行业的协同发展,带来新的蓝海。
而这一切,都将为包括电网在内的全行业带来新的价值增长点。
电改是给所有从事电力行业的人最好的机会和舞台。
乱世出英雄,而开放的“柏林”,欢迎每个人!
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