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小微企业政策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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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推动产业结构实现升级的基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小微企业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国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知识点: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年10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1、享受主体界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第一条

2、不适用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无要求

≤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定率)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无要求

≤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定率)

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新办企业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20万元,≤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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