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殖补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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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养殖业补贴

农业部对养殖类补贴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例如:投资300万元建场,政府对您的申请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例如:每头良种肉牛补贴500元。

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

养羊补贴

1.养羊300只到499只的,补贴15万元。

2.养羊500只到699只的,补贴25万元。

3.养羊700只到999只的,补贴35万元。

4.养羊1000只以上的,补贴50万元。

养猪补贴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元。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头到2999头的,补贴60万元。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头到1999头的,补贴40万元。

4.生猪养殖规模500头到999头的,补贴20万元。

养牛补贴

1.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补贴170万元。

2.奶牛养殖500头到999头,补贴130万元。

3.奶牛养殖300头到499头,补贴80万元。

至于肉牛,补贴的金额就远远不如奶牛了。肉牛养殖的补贴只有两种,一种是100头到299头养殖规模的,补贴30万元;第二种是30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补贴50万元。

养鸡养鸭养蜜蜂补贴

鸡、鸭等常见的禽类养殖在国家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项目中是不涉及的,但是在其他的项目,比如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中是有资金扶持的,大概在25万元至100万元。而从今年开始,国家对蜜蜂养殖进行补贴,目前已经在个别省市进行试点。

年国家农业补贴申报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扶持范围和重点

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认真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要求,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要加大贴息力度,重点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扶持方式资金投入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适当简化贴息项目申报程序

贴息项目应优先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要适当简化贴息项目申报程序,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

贴息范围为列入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贴息资金在年结算,项目明确为年度贴息项目。拟申请贴息项目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采取担保补贴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三、切实规范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财政补助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鼓励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四、客观确定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项目的涉农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要求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已申报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申报的项目、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申报的项目、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等,不予受理。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省级农发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并报国家农发办,明确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公开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7号)等规定处理。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筛选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

(三)省级农发机构要提前安排布置有关工作。要认真组织项目评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下放项目评审权限),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及时向下一级农发机构批复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省级农发机构应于年3月底前将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报国家农发办,年3月底前报贴息资金结算备案材料,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下达后5个月内报补助项目备案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中贴息资金结算备案材料包括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贴息资金汇总表,补助项目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应说明拟扶持产业化发展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等)、项目备案汇总表、项目实施计划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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