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隆回县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实行量化考核记分原则
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195号)规定,对所有安置对象根据在部队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和内容根据《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的评定评分。具体量化评分由以下部分构成:服役年限、平时个人奖励、战时个人奖励、个人获得荣誉称号、优秀士官人才奖、职业技能等级、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参加对外作战、涉核、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量化计分经本人签字认可,评定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在拟定岗位自行选择,分值相同的进行抽签决定选岗顺序。
2、依法依规安置原则
严格执行民发[]195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为: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今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一是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二是对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县财政负责单位应缴部分,安置对象本人负担个人应缴部分。最低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两项待遇从年退役安置人员开始执行,不延伸到年以前已安置的退役人员。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金在安置到岗时一次性结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量化评分由民政、人社、编办等单位参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量化计分。核档人员须高度重视,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并对查档内容量化评分签字负责。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查档计分人员实行倒查追责。本人对核查分值签字认可后予以张榜公示,严格按程序选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对象、安置岗位、量化评分排名。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单位
今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共161人。
1、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87人,其中:转业士官67人;五至八级伤残军人3人;入伍时带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17人。
2、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74人,其中:转业士官60人;荣立二等功的1人;入伍时带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13人。
安置单位确定在县直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乡镇全额拨款非参公事业单位,县直机关二级事业单位和乡镇原则上按1:1的比例分配人数。工作地在县城的(包含桃洪镇)人数参照上年的安置比例计算,在年度安置对象中确定41名指标在县城工作,在年度安置对象中确定34名指标在县城工作。各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分配具体岗位,但明确工作地在县城的必须落实。安置单位分年度公示,各年度安置对象在对应单位根据评分排名依次选岗。安置单位选岗确定后不做调整,凡是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上班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以后不再重新研究。
三、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于年度和年度考试选择岗位时,至今没有选择岗位或选择岗位没有报到上班的退役安置人员,再给予最后一次选岗机会,安置单位在六都寨镇以北的乡镇。并责令其在年6月30日之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人民政府不再对其安排工作。
四、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申请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资金,享受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
原标题:隆回县、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隆回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3月7日
江西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施行
年12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25号政府令,公布了《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对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予以了规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明确了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是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在资金扶持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在教育培训方面,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士兵退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在就业服务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小额贷款、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是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实施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四是细化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服务措施。
《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在档案管理方面,规定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要求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在落户方面,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落户介绍信可以办理户口登记。在待遇保障方面,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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