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1、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化税务登记、复业登记、报验登记,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应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导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年底之前履行未到期的,可持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导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5、个人因自然灾难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导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巧培训业务,家禽、牲口、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9、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遵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10、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