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迁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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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北京户口迁入政策

入户北京的条件: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4、劳模入户北京:在北京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

5、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条件

6、华侨、留学生申请北京户口办理条件

7、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办理条件

8、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农户办理条件

9、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0、子女随父亲入北京户口办理条件

11、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2、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3、北京寄养未成年人户口办理条件

1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办理条件

15、北京退兵在京入户条件

办理材料

北京寄养未成年人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父母由内地调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籍贯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须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查档证明;

7、申请人父母在守岛部队、实验基地和总参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将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处的,要有师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8、(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指南

华侨、留学生申请北京户口办理指南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办理指南

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农户办理指南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子女随父亲入北京户口办理指南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北京寄养未成年人户口办理指南

随军家属在京落户办理指南

北京退兵在京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

申请人入户地的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办理地点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87680101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北京各区县派出所电话及公安分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不收费

申请在京入户的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1、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


        京政办发〔〕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8月1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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