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关税新政策
年化妆品关税新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年9月30日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一)最惠国税率。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2.自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二)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三)协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四)特惠税率。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二、出口关税税率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经转版和调整后,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