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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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独生子女新政策

国家放开二胎了,计生政策也因此由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变成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从此,生二胎不再是超生,而当初只生一胎的独生子女家庭,现在还有政府补贴或者优惠政策吗?有坊间传闻甚至还称,只生了一胎的独生子女父母,60年后每年还能获得3600元的生活补助,这条消息是真的吗?

据了解,在社交平台传播的信息内容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到了六十岁就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待遇,父母双方每月各得150元,一年就是3600元。还有信息是:从明年起,领了《独生子女

证》退休的夫妇,每人补助将从106元/月提到430元/月。故符合条件没有领证或证件丢失的,务必于今年底前抓紧办理,逾期将永不再办理或补办,独生子女证办证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

在此,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郑重声明:这两条信息不属实。该科负责人表示,当前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34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270元;还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年满60岁)奖励扶助制度,每人每月发放80元奖励扶助金。还有3000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指的是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另外,独生子女18岁之前,父母每月各有10元奖励。

另外,依据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规定是:对自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12月31日及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其它符合原政策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以补发,没有时间限制。我市领取、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具体流程可与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咨询联系。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规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此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不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一次性补助,现在的企业不履行怎么办?

03年以前是退休后退休工资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资,现在是按去年的社评工资的30%一次性支付,可现在的企业不给,请问国家有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然而,一句“顾之规定”,便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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