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产假政策规定放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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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杭州市产假政策

1、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产假:98天;

2、奖励假:30天;

3、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日;

5、男方的护理假:15天;

6、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1个月;

7、三个月~七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1.7个月;

政策依据

1、《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2号文,年7月1日起执行;

2、《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杭医管【】58号文,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文,2006年12月11日起执行;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正,年1月14日起执行;

1、婚假:省人大会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了晚婚假的规定,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年1月1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职工本人结婚,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2、产假:杭州市产假仍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执行,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

年杭州市休产假工资

一、产假

女职工产假有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组成。基本产假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于全部女职工,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延长产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适用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各地规定不一,一至三个月不等。

二、产假待遇

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发给。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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