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改新政策相关
年河北医改新政策
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授权下级相关各部门按照该形制进行价格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医疗服务价格
公立医院要放开
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京津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及来冀会诊、手术费。省级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费。
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今年公立医院放开72项价格
根据制定的主要目标,年底前,河北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
我省已公布72项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京津专家来冀门诊诊查费、京津专家远程会诊、来冀会诊和省级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京津专家手术费、正颌外科手术设计与面型预测、种植治疗设计、牙体缺损粘接修复术、充填体抛光术、牙脱色术、牙齿漂白术、牙面光洁术、烤瓷冠崩瓷修理、经阴道穿刺采卵术、胚胎冷冻、胚胎移植术、胚胎冷冻、卵子冷冻、宫腔内配子移植术、精液冷冻、单侧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早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颅面畸形正畸治疗、颞下颌关节病正畸治疗、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颜面器官缺损种植体植入术、种植体二期手术、种植体取出术等。
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年基本理顺
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我省将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计费范围,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原则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到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间表确定。除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外,年年底前,河北还将出台《河北省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指标定期通报制度。
年底前,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出台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修订《河北省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到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诊疗手术价格要提高
检查治疗价格要降低
此次改革,将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包括医疗机构内部项目之间不合理比价,以及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层次医疗服务之间的差价。
据悉,理顺医疗机构内部项目之间不合理比价,要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进行、同步推进。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施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开展重点药品监控、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
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直接降低检查、治疗价格;
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
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理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层次医疗服务之间的差价。要兼顾医保支付能力,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区域、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体现服务质量差异,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
拉开省、市、县、乡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之间的诊疗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诊疗项目之间的价格差距;拉开儿童患者、高龄患者与普通年龄患者之间诊疗价格差距。
医疗服务价格适时调整
保证看病费用不增加
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总体不增加。
该《实施意见》明确,河北也将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北京医改新政出台
据悉,4月8日起,北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将取消挂号费、诊疗费,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
《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昨天正式发布。4月8日起,北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将取消挂号费、诊疗费,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同时,435项医疗服务价格将规范调整。
据悉,此次医改核心内容共有3项,分别是:取消药品加成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实施药品阳光采购,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规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有升有降的调整。
根据北京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多次组织核实和确认,参与改革的医疗机构达3600多所。其中,北京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均参加医药分开综合改革。
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设立医事服务费
医事服务费是本次改革新设置的项目,其目的是补偿医疗机构部分运行成本,体现的是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推动分级诊疗,其对应的原来收费项目是药品加成、挂号费和诊疗费。
此次医改,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
不同级别的医院、医生,医事服务费及报销金额均有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本次改革,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
这些项目具体包括:
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
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
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
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上调项目:
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
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
降低:
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
此次所公布的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另外,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个别项目外,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分开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7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8号),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范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二、改革目标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全面推进,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行为;通过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医保控费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的虚高价格和费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健全医疗机构成本和费用控制机制,建立财政分类补偿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使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到年底,以行政区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力争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到年上述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稳定在合理水平。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参与本次改革的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实现补偿机制转换。医事服务费主要用于补偿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二)实施药品阳光采购。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和规范集团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降低药品、耗材价格。药品采购全部在政府搭建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药品采购价格实现与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价格动态联动。公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品种、价格、数量和药品调整变化情况,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完善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提高中医、护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和技术难度高、执业风险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首批选择435个项目进行价格规范。
(四)改善医疗服务。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综合考虑医疗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促进治疗项目精细化、标准化;加强药品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诊疗服务,推广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模式,规范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使居民享受到更加便利的就医、转诊服务。推动京津冀三地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五)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关键绩效指标监测体系,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费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格新技术、新项目、特需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加强对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保持医疗机构人员数量和薪酬合理增长。
(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推进紧密型医联体与专科医联体建设,提供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引导大医院医生和返聘专家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4类慢性疾病稳定期常用药品,统一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报销目录,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有序分流三级医院门诊量。
(七)建立财政分类补偿机制。根据公立医疗机构隶属关系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对积极参加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且效果良好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专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支出。不断完善财政分类投入政策,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妇产、儿童、康复、肿瘤、老年病等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倾斜,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八)加大医保保障和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通过完善医保付费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探索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等为补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对于重症精神病住院治疗、疾病恢复期康复、非传染性疾病社区康复、老年病护理,探索按床日付费改革。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完善对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业务协同,防止因病致贫。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成立由北京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共同组成的医药分开改革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医药分开改革工作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协同发力、平稳推进。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举措,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责任分工。医药分开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要科学分析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风险,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药品阳光采购组织、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根据隶属关系研究制定分类补偿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更新价格目录并公示,加强价格管理,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人力社保局要落实本次改革中的医保政策,健全复合型医保支付制度。市民政局要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措施。市编办要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凝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年4月8日起实施。
年河北医改新政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