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婴儿政策
年领养婴儿政策
调整收养政策,让那些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得以存活,并能够健康成长,是很多人的期待。不过,《收养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现行《收养法》侧重于防止计划外生育以收养名义免除处罚,而非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益。因此有些重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人口形势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而这第(三)款规定的送养人看似涵盖很广,但审核认定程序极为繁琐,很多人屡次申请也通不过。
另外,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也很苛刻。《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无子女”,就把绝大多数既有收养意愿又有收养能力的人拒之门外;而符合这款条件的人中,多数又往往或无收养意愿或无收养能力。
这样苛刻的法条,制造了很多困扰。一方面有很多孩子得不到妥善抚养而流落街头或死亡,另一方面又有很多迫切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无法实现收养。比如,年6月发生的南京两个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吸毒,已无抚养能力,但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的条件,致使许多有心收养的人也无法收养。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不育不孕夫妻占育龄人口的12.5%(年统计数字)。通过孤儿院领养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收养需求,而且鉴于目前严苛的送养收养法律条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门办成合法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可谓凤毛麟角,于是“民间收养”大量存在。这些民间收养的小孩因不符合现在《收养法》的条件,上不了户口而处于“黑户”状态。
公开且合法的送养渠道,目前几乎只有通过政府的福利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养人往往被要求支付各种公证费、赞助费、服务费,累计有数万元之多,且通常外国人收养比中国人收养要支付得更多。
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反映出调整收养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建议放宽送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五条第(三)款“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改为“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简化审核程序。同时放宽收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六条第(一)款“无子女”删除,不限制收养人已有子女数量。将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条件特殊优越者可以收养多名子女”,让更多的孤儿能有一个爱他们的家庭。
另外,可以考虑效仿发达国家做法,由政府出资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并重新设立“婴儿岛”或“婴儿弃置舱”,收养所有本国公民的弃婴,在规定期限内弃婴父母回心转意仍可接回家中抚养,并补交养育费。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应的养育费,不可变相以“接受捐赠”的名义贩卖儿童。送养之前应先在网上进行公示,中国公民有优先收养权。
《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此后一直再未修改,有不少法条已经不适合现实情况。修改《收养法》,应该早日列入立法日程。
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如果您想领养一个孩子,那么首先请您看看您是否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一下几种情况
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4、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七)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八)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年收养孩子的办理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在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等,同时还要找到相应的登记部门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