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能源补贴政策

| 小龙

年上海新能源补贴政策

一、申请受理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委托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受理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备案登记申请。

二、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基本要求

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财政补助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需纳入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符合(财建[]958号)通知的技术要求以及(中机函[]2号)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其它相关目录的产品,在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提出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向“质检中心”提交:

1. 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录1);

2. 含有申请车型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影印件;

3. 申请车型的公告页《车型基本信息》、公告备案参数表、定型试验报告、乘用车救援信息卡、符合《财建[]958号》文、《中机函[]2号》文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进口车CQC认证参数表;

4.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安全等专项要求检验报告(附录2);

5. 远程监控系统已接入国家监控平台及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数据平台(以下简称“上海市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递交材料齐全有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凭市推进办分配的“新能源汽车备案与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账号进行网上申报。

(三)监控平台接入审核

“上海市平台”对申请企业及其申请车型进行监控平台接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车型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及审核报告。

(四)“符合性”评审

“质检中心”按相关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备案系统”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建立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预警、处置)等进行现场审核,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企业及其相应车型上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申请备案登记产品符合性评审报告》。

(五)备案登记信息公布

通过审核、评审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由市推进办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的相关信息。获公示的车型可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的监督管理

市推进办委托“质检中心”对进入本市销售环节的申请车型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型暂停“确认凭证”及补助申请。监督抽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符合《财建[]958号》文、《中机函[]2号》文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监督抽查;

2、关键零部件型号/厂家、电池容量等产品一致性监督抽查;

3、整车安全性能监督抽查;

对出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启动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责任评估。

五、新能源汽车备案与补贴管理系统及地方监控平台升级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为对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本市需对备案系统与补贴管理系统及上海市平台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预计升级工作在3月完成,期间为不影响企业的车辆销售,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安排:

1、 获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年第X批)》的车型且年已在本市完成备案登记的车型,可按以上要求向“质检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质检中心”向企业出具“符合性评审报告”,企业凭此到市推进办办理相关手续, 待备案系统升级完成后再在网上完成相关申报流程;

2、 对未纳入推荐目录又不申请国家和地方补助且已在年完成本市备案登记的车型,可按以上要求向“质检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质检中心”向企业出具“符合性评审报告”,企业凭此到市推进办办理相关手续,待备案系统升级完成后再在网上完成相关申报流程;

3、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年第X批)》但尚未在本市进行备案登记的车型,仍按以上要求的流程办理网上备案登记;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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