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二胎政策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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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二胎政策细则

配偶将获陪产假十五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昨天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两孩间隔时间可自己做主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修正案中,这一条改动较大,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此外,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被删除。按照原来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此外,原条例中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条例修正案中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两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原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这两条被删除。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即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这两条也被删除。

新规前一孩家庭仍可领独生子女费二孩政策实施后,原来的独生子女费还有吗?原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北京市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条件及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当事人情况调查表》

3、夫妻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外省市户籍的,须提供外省市户籍地出具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三级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档案所在地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需要父母户籍所在地出具三级婚育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无须提供;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

3、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交离婚材料)

4、女方为军人的,须提供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

5、第二个子女已经出生的,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提交西城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

7、一孩病残的,需要提交西城区病残儿医学专家鉴定组开具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8、丧偶的,需要提供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加盖死亡章的户口本;

9、夫妻双方均为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需要出具调出地区(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10、退回的第一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和退回独生子女费单据的A4纸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女方户籍地(女方外地的,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

2、申请人持相关必备材料到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3、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4、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后制作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交给申请人。

具体分类情况:

(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北京户口

去女方档案所在地计划生育办,领取准生证,并加盖公章,表明“初婚未育”; 拿着结婚证去男方单位办公室加盖公章,表明“初婚未育”; 去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办,准生证标号,加盖公章。

具体流程:

凡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女方单位(无业、个体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由男女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造册。

女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并登记造册。《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进行变更登记。

当男女双方婚姻发生变化时,则《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

(二)夫妻双方一方为北京户口,另一方为外地户口(以北京女+外地男为例)

所需材料:

女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男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二级婚育证明(详述见提前准备工作);其他-结婚证(带一本就行,建议在哪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就带哪一方持有的结婚证,我带的是我自己持有的)

提前准备工作:

女方-确认好档案所在地(存档单位),若有档案存放证明(如:存档证)也请一并带上。

男方-在户口所在地开具二级婚育情况证明(需街道/乡镇计生委盖章,具体格式请详询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委)

具体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后随身携带):

1. 在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社区领取空白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准生证)

2. 去女方档案所在地盖章(办理前可先备好结婚证复印件及男方二级婚育证明复印件)

3. 回到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社区办理审核盖章

4. 去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委进行最终审核盖章、生育服务证号登记等事项(需备好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身 份 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将生育服务证号反馈给女户口所在居委会/社区。

注:

1. 建议提前去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委询问办理流程、二级证明格式及复印件要求等,以免不符要求来回奔波。

2.因女方是北京户口,故办理过程中多处都以女方户口所在地要求为主,若是北京男+外地女,请作出相应的变化。

(三)单独二胎(举例男方为北京户口,女方为青岛集体户口)

第一步:先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拿一个单独二胎需要准备的材料明细单。你就要开始准备材料了。

准备的材料有:

小夫妻结婚证,户口本,身 份 证,第一个子女的户口本,第一个子女的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女方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一方的老人户口本,身 份 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要分别出具户口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这里比较难办的就是女方的婚育证明和双方老人的婚育证明。

第二步,女方办理婚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户口本,身 份 证,女方单位的2份婚育证明,第一个子女的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女方的1寸照片2张。

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女方是集体户,按照青岛市的规定,没有居委会,没有居委会的,要到你的档案所在地盖章,盖二级章。然后就是到市区县盖三ji章,他们会电话核实。

第三步:父母的婚育证明,需要的材料有:父母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我老公的独生子女证

需要分别到父母的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他们的居委会(档案所在地),街道和市区县的章。

第四步,拿着你所有准备好的材料,复印好,(注意复印的时候一定要求都是竖向,一张印不下的,分两张印,也不能压盖, 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的证号页码也必须要复印,复印件上要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且夫妻双方签字,日期。)到居委会领取两张《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第五步,拿着这两张《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到男方的单位盖章,需要注明情况属实,然后单位盖章,男方单位再出具一份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第六步,再拿到居委会,审理材料。

第七步,审理没有问题的材料到当地街道去办理。

街道会逐一核实你所有盖章的单位,所以必须注意你所有盖章的单位都给有经办人,联系电话,一定不能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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