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
江苏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江苏生育保险报销和办理指南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生育津贴;
6、妇科专项检查。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填写《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意事项:
1、男参保人员配偶(无)报销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村)出具的无业证明;
2、女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时还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职工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供已备案的《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
江苏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联网建设,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
1、《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等相应登记证书和批文;
3、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地税);
5、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用人单位职工:
1、《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新录用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5、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劳动合同;
6、复员转业军人等提供退伍安置协议、劳动合同;
7、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二寸照片一张;
8、《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9、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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