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消息
江西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将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在年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六个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制度。在统一信息系统方面,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各统筹地区根据全省统一规划要求,整合资金、资源,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建立市级统筹范围内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并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形成全省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分为两档
“意见”指出,要统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个人账户划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三方面着手。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划入比例的档次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划入比例调整后,个人账户划入的实际金额低于2010年水平的,各地可先维持2010年水平,之后采取过渡办法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到规定水平。
江西省年医保统一新政策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分为两档
“意见”指出,要统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个人账户划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三方面着手。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划入比例的档次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划入比例调整后,个人账户划入的实际金额低于2010年水平的,各地可先维持2010年水平,之后采取过渡办法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到规定水平。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12种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以下12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病;(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职工医保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两档,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现行住院医疗待遇水平的原则,选择其中之一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低于6万元。
江西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额不低于15万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已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将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至此,江西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全省统一。
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由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为单建统筹,医保经办机构不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住院医疗保险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3%或5%费率征缴。
待遇水平:个人账户按两档划入
我省将统一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划入比例的档次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划入比例调整后,个人账户划入的实际金额低于2010年水平的,各地可先维持2010年水平,之后采取过渡办法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到规定水平。
糖尿病等12病种享特殊慢性病待遇
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以下12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额不低于15万
住院医疗待遇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两档,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现行住院医疗待遇水平的原则,选择其中之一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低于6万元。
在年9月底前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年12月底前全面开始组织实施。
江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医保险的工资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
1、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