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社保一次性补缴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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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5月4日起,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据了解,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2231元、下限为2447元。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申报渠道,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开通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实时进行网上申报。少数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另外,以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可在上、下限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但若本年度缴费基数属于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未按期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10%调整。

人社部门温馨提示,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宁波社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细则

宁波社保缴纳标准之基数

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无上年工资收入基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参保时实际工资确定),但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基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年度基数申报(每年5月份前后统一由单位申报):按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1月-12月)在本单位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新入职员工基数申报:按照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浮动条件】

工伤发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参保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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