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落户政策
年宁波落户政策
办理条件
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宁波市户口迁移证关于代办问题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年宁波买房落户政策
按照宁波公安局户证中心有关规定,目前宁波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口仅能挂靠人事代理委托单位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
经洽询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现行的学历落户政策,如果您属于大专以上学历(非全日制需文凭认定),在中心城区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实际居住,在中心城区内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可以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不作住房面积要求。 如还有疑问,请具体咨询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延伸阅读:关于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公安分局,市局东钱湖、高新区、大榭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决定于即日起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为确保购房落户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适用时限
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到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
(三)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实施范围内的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己实际居住;
(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五、受理审批
市区购房落户申请由各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受理,所属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如遇政策性疑问报市公安局核准。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之前本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外地人买房需要的条件具体为:
1、个人身份证,
2、个人户口本,
3、个人结婚证(未婚则提供未婚证明),
4、连续缴纳一年或者以上的完税或社保证明。
(2)根据政府规范文件,包括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均按规执行。对于购房落户的年龄都是在45岁以下,且购房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父母中母亲年满55周岁或者父亲年满60周岁可全家落户。对于这项落户政策,各区均规定学历需达到大专或者大专以上。其余条件上,购房面积具体规定中除江东和鄞州无限制外,其余各区都有人均18平米的规定,江北区则需要工作在老三区。对于购房条件规定除北仑需要缴交6个月社保之外其余各区都是三个月的缴交时间。
宁波落户需带齐材料:
第1类: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凜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2类:引进人才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盖有人事部门印章的《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或《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
(二)劳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荣誉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
(五)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四类: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需有房地部门标注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各区落户公安局咨询电话:
海曙公安分局户证核心咨询电话:87119541
江东公安分局户证核心咨询电话:87848733
江北公安分局户证核心咨询电话:87667110
镇海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咨询电话:86635215
鄞州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咨询电话:88155355
北仑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咨询电话:86783550
大榭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咨询电话:86777111
东钱湖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咨询电话:88366701
高新区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咨询电话:87901381
(1)关于购房入户(宁波市区)
一、实施范围
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适用时限
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切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凌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凯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刜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到市区工作,凨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
(三)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凒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本政策所指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在实施范围内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凳申请人己实际居住;
(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凚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刏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划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刉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凲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五、所需证明材料:
第一类: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凜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二类:引进人才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盖有人事部门印章的《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或《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
(二)劳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荣誉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
(五)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四类: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一)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需有房地部门标注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六、工作时限:
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几将有关材料报公安分局审批;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凙如遇政策性问题报市公安局核准;市公安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判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凥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