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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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烟台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如下

“办理提取时需要提供医保部门盖章的《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未纳入医保统筹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的确诊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需要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12个月内办理提取,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1次,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烟台公积金常见问题及答案汇总

(一)公积金贷款

1、贷款额度:

从5月1日起,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从5月11日起,烟台公积金利率下调0.25%。烟台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3.5%下调至3.25%,五年以上贷款由原来的4%下调至3.75%。

3、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4、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执行基准公积金利率。

(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材料及问题

1、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2)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4)无不良信用;

(5)无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连续缴存6个月就可申请贷款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新举措,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申请材料:

网友问题:你好,我刚参加工作一年,单位给交的公积金,刚够一年,近期打算买房,请问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申请的话具体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搜狐小编: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申请的条件。在办理前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半年以上的工资卡交易流水到中心查询贷款额度,并领取申请表和明白卡,根据明白卡的提示备齐材料后申请。

4、本地户口外地交公积金能否在烟台公积金贷款?

网友问题:我的户口刚迁到烟台,公积金在青岛交的,能否用公积金贷款?我妻子在结婚前有套房子,如果我们在买房是属于二套房吗?公积金贷款首付是多少?

搜狐小编: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异地缴存的,应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您的情况应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根据新政的首付款比例要求,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144平米以上的为30%。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网友问题:想要把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准备什么材料?

搜狐小编:申请人需要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到中心填写转贷咨询记录单,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认一下你是否符合转贷条件,如果符合的话,需要由本人自筹资金还清商业贷款,然后在原商业贷款还清一个月内,准备齐全公积金贷款材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提供的手续:

(1)申请人必须确定和了解的重要事项

①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个人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②申请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必须是“个人住房贷款”,这点根据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判定;

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④申请人在确定并完成上述事项后,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2)重要提示:

①在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得变更借款人;

②原所购房的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且符合销售规定;

③住房组合贷款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办理职工住房组合贷款;

④申请人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累计间断不超过三个月);

⑤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3)申请材料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两份;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含申请人及配偶)一份;

③申请人及配偶、抵押人的身份和户口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④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经原贷款银行或开发商盖章的三份复印;

⑥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⑦商业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㈧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抵押或已解除抵押)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四)什么情况下可提取公积金?

据了解,13种情况下烟台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11、异地求学的;

12、失业2年以上的。

(五)公积金缴存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6%,不能高于12%。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每年1月或7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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