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失地农民养老金政策
-四川失地农民养老金政策如下
1、哪些人员可以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的,除下列人员外,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征地安置时,尚未年满16周岁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已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五)其他不符合诸政发[2007]61号文件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人员。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标准及相应待遇标准?
(一)缴费标准: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选择的缴费标准由个人或村集体缴纳。
(二)待遇标准:A档每月180元、B档每月250元、C档每月300元、D档每月380元、E档每月470元。
参保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可按月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按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一)可参保对象填写《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二)经村审议,由村统一填报《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式二份,并进行公示;
(三)经镇乡(街道)、市国土局(开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批后,由村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由村将《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发给每个参保人员。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凡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次月20日后领取养老金存折。养老金由银行按月代发。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天内,凭火化证明及复印件1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手续。经市社保局审核,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参保人员相应的个人账户金。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怎么办?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市的,其本人应在30天内,凭公安户口迁移证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手续,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待遇能否叠加享受?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叠加享受待遇。
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一)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将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缴纳A档折算为3年6个月,缴纳B档折算为4年1个月,缴纳C档折算为4年7个月,缴纳D档或者E档统一折算为5年。折算时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划转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大于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费基数100%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金5倍的部分,退还给本人。政府补助金划转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允许原来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能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B、C、D、E四个缴费档次中的其中一档,重新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允许原来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按原缴费标准(也可选择高档缴费标准)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诸政办发[]167号文件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原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相关人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有余额的,可按年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100%的缴费基数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的缴费年限),男不超过44年1个月,女不超过34年1个月。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不得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年限。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能否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现户籍在我市并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现行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有余额的,可按年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100%的缴费基数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办理退休手续当年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标准的100%,缴费比例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1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一次性补缴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后,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已享受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条件的人员,从折算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待遇不予追补;一次性补缴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按规定不能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
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及待遇享受手续如何办理?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随带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簿复印件2份,200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到社保局咨询窗口填写《被征地农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通过社保局相关窗口审批后,到建行办理缴费手续,再凭相关资料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社保局1号窗口)办理退休手续。
12、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为基本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怎么办?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可选择是否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补足20年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