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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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目前是35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目前未有调征决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延伸阅读——哪些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公司薪金所得。

4.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6.“五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对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最新个税改革方案


       个税改革方案最快有望明年上半年出炉

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本轮财税体制改革,从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今已经持续三年。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虽然会议公报中未提及“个税”,但种种迹象表明,个税改革已经在加速研究推进。

个税改革在“六税一法”中进展相对滞后。本轮税收制度改革中明确的“六税一法”,即启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修订《税收征管法》。下一步,个税改革在明年研究推进已成为大概率事件,记者此前也获悉,个税改革的方案最快有望明年上半年出炉。

个税改革总原则:增低、扩中、调高

事实上,本轮个税改革的总原则和大方向早已明确:依照“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通过税制设计,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

而在推进路径上,记者了解到,对应“增低、扩中、调高”的目标,“扩中”即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或成为优先选项。

如何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

从税制设计角度如何实现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

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有望抵扣个税

首先是在部分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同时,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目前来看,再教育支出或成为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息也有望纳入选项。长期来看,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有望逐步纳入抵扣。

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

此外,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也在业内形成较高呼声。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表示,下一步还需要进一步简并个税税率级次,同时,低级别也就是处于一、二级的税率要调低,增加高收入人群税负,让中等收入阶层增加可获得感。

目前,以工薪所得为例,共有7个级次,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3500)在1500元、1500至4500元、4500元至9000元的,分别适用3%、10%和20%的税率。

此外,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已经过去20多年。目前,美国、巴西、俄罗斯、印度、越南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27.5%、13%、30%、35%。

个税改革应定位为减税改革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需要大幅调整,个税改革应该定位为减税改革。基于国际人才竞争等因素,世界范围内调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大势所趋,比照发达国家和其他金砖国家,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大幅度下调,同时将适用于最高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调高到20万元或更多。

具体而言,杨志勇建议可以将相应税率调整为: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适用3%的税率;5000元至1万元,适用5%的税率;1万至5万,适用10%的税率;5万至10万,适用15%的税率;10万至20万,适用20%的税率;20万元以上,适用25%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调低,缩减其与劳务报酬的税率差距。此外,中等收入的划分依据,目前还没有权威说法,在他看来,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中等收入标准,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三线城市、县城的收入水平不同,此外,收入标准也要和支出即福利水平相结合,提出一个“中等福利”的概念。

在他看来,本轮财税改革的背景,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需要“做大蛋糕”的任务,而是解决伴随收入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这一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张连起指出,在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过程中,相对其他税制改革,个税改革可以说是风险最小、获益最大的突破口。个税的破题,符合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收入翻番的迫切需求,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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