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h1b新政策规定
年美国h1b新政策
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一则最新规定,旨在改进职业移民(EB1、EB2、EB3)的相关规定,并且修改了相关法案,帮助美国雇主更好地雇用和留住高科技外国员工。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H1B持有者在失去工作后,将有长达60天的宽限期寻找新的雇主或者延长合法身份。这项法案将从年1月17日起生效。
这项法案主要包括:
更好地帮助美国雇主雇用和留住高科技外国员工(I-140移民申请表获批者),同时为这些员工提供了稳定性和工作灵活度。这项规则提高了这些员工发展自己职业生涯的可能性,他们可以接受升职,在公司内部改变目前职位,或者改变雇主,以及寻求其他就业机会。
确保I-140获批者的移民申请继续有效(只要I-140申请获批或调整身份申请在180天以上),不会因为雇主撤回申请或公司倒闭等其他因素而被DHS自动作废申请。
只要I-140申请未因欺骗、材料不实等原因被作废,申请人可在调整身份、申请合法永久居住权过程中保留其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方便申请人在此期间升职、换雇主,而不用担心失去移民签证排期。。
允许具有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签证),L-1(跨国经理人签证)或O-1(特殊人才签证)非移民身份的高科技员工(包括适用于任何宽限期内)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就业许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是获批的I-140表格申请的主要受益人;
其优先日期没有获得移民签证的发放;
可以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下,DHS可以自行决定颁发就业许可。
注:这种就业许可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更新,并且必须每年申请延长。
为E-1(贸易商签证),E-2(投资人签证),E-3,L-1和TN(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设定两个长达10天的宽限期,为其准备开始在美国工作、离开美国或以其他方式维持合法身份提供充分时间。
如果高科技员工在工作许可有效期之前失去工作,将有连续的、长达60天的宽限期,以便他们可以更容易地寻找新的雇主,以及延长非移民身份。
对于按时申请续期EAD的个人,自动延长就业许可文件(EADs或I-766s表)的雇用授权和有效性。
对于使用H1B较多的华人或留学生而言,新增60天宽限期是最大利好,因为目前H1B没有宽限期,必须在发薪日最后一天离境;有了宽限期后,H1B高技术人才可利用这一时间,继续在美国找其他工作,也让美国雇主更易协调现有及新招的非移民员工。
另外,L1、TN签证前后新增十天宽限期,可让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入美国,做好就职准备;签证到期后的十天也将给予持有人充足时间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美国移民新规
美国移民局USCIS于年11月18日发布消息:为协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术人才,以及提供申请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外国籍劳工的稳定性及灵活性,美国国土安全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公布移民新规,定于年1月17日生效,美国H-1B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受益最多。
这项新规定“保持美国EB-1移民、美国EB-2移民、美国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重要规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 -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 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寛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 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 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或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EAD)。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l(1) 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l(2) 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针对美国EB3非技术类移民EW3类)
l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9. 工卡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或E类的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EAD后,要在90天内裁决,以及90天内未裁决要申请临时EA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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