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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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一国实施的互联网监管措施有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从而涉及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下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最新互联网发展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平台、应用、商业模式与移动通信技术紧密结合,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快速演进、新应用层出不穷、新业态蓬勃发展,工具属性、媒体属性、社交属性日益凸显,生态系统初步形成、加速拓展,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

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安全威胁和风险日渐突出,并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传导渗透。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互联网发展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法治建设仍显滞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技术亟需突破,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策略不完备等。这些问题已经制约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抓紧解决。

2.指导思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活力,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全方位推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让移动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造福人民。

3.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为民,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缩小数字鸿沟,激发经济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坚持创新为要,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管理主体、运营主体、使用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理念、机制、手段等创新;坚持安全可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网络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

二、推动互联网创新发展

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落实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全面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在城市地区深度覆盖、在农村地区逐步覆盖、在贫困地区优先覆盖。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统筹推进标准制定、系统验证和商用部署。增强网络服务能力,简化电信资费结构,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提升服务性价比和用户体验。

6.实现核心技术系统性突破。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科研投入上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移动芯片、移动操作系统、智能传感器、位置服务等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推动核心软硬件、开发环境、外接设备等系列标准制定,加紧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微机电系统等新兴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布局,尽快实现部分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在全球率先取得突破。

7.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统筹移动互联网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加强产业链各环节协调互动。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加快组建产学研用联盟,推动信息服务企业、电信企业、终端厂商、设备制造商、基础软硬件企业等上下游融合创新,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加速互联网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迁移。

8.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开展移动互联网领域专利导航工作,制定专利布局方向建议清单,鼓励企业面向战略前沿、交叉融合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充实核心技术专利储备。

三、强化移动互联网驱动引领作用

9.激发信息经济活力。加快制定完善信息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将发展移动互联网纳入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统筹推进,鼓励移动互联网领先技术和创新应用先行先试,扶持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创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和农业、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10.支持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充分运用国家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创新发展,支持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创新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扶持作用,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在信用担保、融资上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消除阻碍和影响利用移动互联网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性限制。

11.推进信息服务惠及全民。依托移动互联网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国家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优先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12.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全覆盖。

13.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领域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大力推动传统媒体与移动新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布局移动互联网阵地建设,建成一批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

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14.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和动态、综合防护理念,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全方位、全天候感知移动互联网安全态势,不断强化移动互联网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空间安全技术和标准应用。

15.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完善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通信内容、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行为,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16.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坚决打击利用移动互联网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造谣诽谤、电信网络诈骗、攻击窃密、盗版侵权、非法售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理赌博、传销、非法集资、淫秽色情、涉枪涉爆等违法违规信息。

17.增强网络管理能力。强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规范基础电信服务,落实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研究应对和安全评估。完善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传播行为,维护移动互联网良好传播秩序。

五、深化移动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18.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推进网上丝绸之路国际合作,促进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大力发展跨境移动电子商务。在第五代移动通信(5G)、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和重要领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交流合作。支持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加大移动互联网应用、产品、服务海外推广力度,构建完善跨境产业链体系,不断拓展海外发展空间。

19.参与全球移动互联网治理。全面参与全球移动互联网治理相关组织、机制和活动,加强各类双边、多边对话合作。深入参与、积极推动移动互联网领域规则和标准制定。充分发挥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介中国治网主张。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打击移动互联网违法犯罪行动。

20.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深化中外人文交流,积极利用各类社交平台,有效运用各种传播渠道,采用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表述,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中国形象。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际传播媒体,创新开展多语种、跨平台互动传播,不断提升移动互联网国际传播影响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21.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移动互联网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制度,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移动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地方网信部门承担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健全中央、省、市三级管理体系,加大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力度。

22.扩大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互联网治理,加快互联网社会组织建设,支持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各方力量积极开展网络公益活动。引导广大移动互联网用户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完善行业管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联动机制。

23.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网信战线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注重培养、选拔、任用熟悉移动互联网发展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坚持先行先试,创新人才引进、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将各方面优秀人才凝聚到网信事业中来。着力打造高端智库群,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管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采取特殊政策,建立适应网信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

24.强化法治保障。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全面贯彻实施网络安全法,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等基础性立法,制定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出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6月实施的网络法律法规

1.《网络安全法》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该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共七章79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介绍,大概有六方面亮点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链接查看全文)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确规定在网络公布“人肉搜索”结果属“非法提供”,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年5月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5月2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者都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实施细则》规定,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此外,还对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

4.《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点击链接查看全文),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维护国家安全,该办法自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5.《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进一步规范了网信行政执法行为,该规定自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八章四十九条十七个附件。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及职权。第二至七章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了执法程序,全面规范了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程序环节的具体要求。第八章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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