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政策

| 小龙

年海关将实行新政策

中国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9号(关于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包括对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调整。(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1-5)。

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6)。

税则税目

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7号(关于公布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了《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同时对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8号(关于公布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的公告)

(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微软游戏游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海关总署决定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1.4140”。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年1月1日起实施)

年海关主要政策规定调整变动情况

一.海关总署公告〔〕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年1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二.海关总署公告〔〕8 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企业经与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全国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不再需要重复签约。

三.海关总署公告〔〕9 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10 号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自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有关事宜如下:

1.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2.自年2月8日(含当日,以下同)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1)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2)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3)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4)自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3.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五.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84号 —《公布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年12月10日发布的《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六.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85 号 —《关于公布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年12月30日公布的《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七.商务部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86号 — 《公布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年12月29日发布的《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八.商务部公告〔〕87 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年第77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九.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6号—《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以下简称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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