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政策解读

| 小龙

年起海关实行新政盘点解读

1、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年1月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乳酪(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5669吨,超过年5585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年1月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2062吨,超过年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号 (关于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年1月6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6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大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海关总署将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两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号(关于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4、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号 (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年1月1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年1月10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5387吨,超过年14582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年1月11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年1月12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至年1月11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49026吨,超过年147376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海关总署决定自年1月12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号(关于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年1月15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7号),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号)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取所购免税商品携带离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年第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7、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号 (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年1月20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年第3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海关总署决定自年1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年1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

1.《年关税调整方案》自年1月1日起实施;

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3.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4.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

5.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6.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7.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

1、《年关税调整方案》自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包括对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调整。(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1-5)。

二、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6)。

三、税则税目

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税委会[]31号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税委会[]31号

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1)。

《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2)。

修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7号

3、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微软游戏游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8号

4、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公布了一批商品归类决定。根据我国缔结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中国海关组织对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进行了翻译、审查。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结合中国海关归类实际,现将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9号

5、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2号

6、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年版)》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8号

7、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

一、自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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