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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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政策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 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Ps: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来沪办理上海户口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 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0.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流程

1. 申请单位先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 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 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 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上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6.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年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北京的条件

1. 申请人工作单位必须在留学生服务中心立户,并提供留学生落户北京相应指标;

2. 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者出国前已经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4.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体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停留时间要满360天);

5. 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就业并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6. 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所需准备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2. 《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3.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 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 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6. 《单位接收函(需落户)》(盖章原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A4纸复印),公立大专院校及在京国家科研单位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 单位公函和聘用(劳动)合同;

8. 社保局出具的单位已为所聘非事业编制留学人员缴纳最近3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9. 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

10. 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在京落户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留学服务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如上图所示:

1. 学历认证

所有的落户申请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学历认证。

2.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请参照上面年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北京的条件第六条

3. 在京单位备案

所需材料可参照: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106/info8950.htm

4. 档案转移

这一步稍麻烦,若是出国前已经将档案转移到留服的同学就不用担心了;若是回国后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儿的同学,可以回想一下出国前最后一个就读院校或是就业单位。找到存档地点后,准备材料去留服开具调档通知单。具体的清单,可以查询留服中心网站。递交材料的时候,留服会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 个人注册、单位预约

也就是到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注册;同时单位在系统中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

6. 递交材料

材料要求可参照: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106/info2762.htm

7. 领取结果

审核周期:硕士至少需要3个月左右;博士至少需要1个月左右。

8. 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

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时,可能需交纳服务费200元,请大家提前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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