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补贴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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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养老院补贴政策

1、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2、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3、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

4、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落实财政补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偿方式用地,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免土地管理费,统一规划。在社会福利项目、设施工程收费上酌情减免,并在相应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贷款力度。各级单位、团体、个人限额内的捐款税费可以免除。用水、用电采取最优惠价格,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暂免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

年广东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医保补助标准

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至年底,广东社保基金累计结余9798亿元,居全国首位。今年将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医保补助标准。

人社部门披露,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到每月110元,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410元。

广东五大险种累计参保2.69亿人次。广东省人社厅负责人说,目前社保已做到制度和人群的两个“全覆盖”,全民社保的目标基本实现。

在全覆盖之余,各项社保待遇也在逐年提高。广东已连续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到年全省平均达2400元/月。此外,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有大幅提高,职工医保最高可报销已超过8成,居民医保报销也接近7成,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2万元和44万元。

此外,为降低企业负担,同时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保险费率政策,去年10月起,广东工伤保险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至0.43%,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6%,两项预计一年可减少企业缴费逾40亿元。

今年广东还将扩大社保基本安全评估试点范围,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机制,以强化基金监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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