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二胎新政策
年宁夏二胎新政策
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正式颁布。《条例》明确了我区生育和再生育政策、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增加了产假和护理假、延续了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强化了计划生育监督措施。25日,自治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14天。
同时,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见新修改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即增加产假60天。年1月1 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自治区户籍公民,自治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治区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可以在年6月30日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重点在南部山区八县。
年宁夏首套房贷最新政策
首套房首付最低25%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80%
2月17日下午,银川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推出16大举措,包括取消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限制、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居民购房消费等,成为银川市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的一次重要尝试和突破。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80%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由购房总价款的75%提高到80%。职工购买自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凭自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发票,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试行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
构建“三位一体”住房供应体系
近期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着力构建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三位一体”住房供应体系。
凡城市规划区以内政府直接实施的棚户区项目,暂停新建安置房建设,采取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和货币直接补偿等形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实物安置的应优先选择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逐步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通过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政企合作型和政府回购安置等方式,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取消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限制
《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年度住房开发总量,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达到年度可售总面积50%以上的,优先审批新的开发楼盘;对闲置住房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住房用地面积1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增加住房新增用地指标。
取消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限制,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
支持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