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二胎政策
洛阳二胎政策
河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解释说明。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人最多可以休190天产假,婚假最多可休28天。
婚假增加18天接受婚前体检再奖励7天
《条例》中对婚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也就是说,在取消晚婚假以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还可以多休18天婚假。
同时,由于在前期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这与人们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比例大幅度下降密切相关。因此《条例》中增加了“提倡优生,故里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一项,参加婚前检查的还将给予增加婚假7天的鼓励。
综上,参加婚检的夫妻,可享受到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的婚假。
产假增加3个月配偶享受一个月护理假
开放二胎后,随之而来的是产假政策的备受瞩目,而产假究竟该怎么休?《条例》中提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如果你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190天产假。
《条例》还规定,在产妇休产假的同时,其配偶也可以享受一个月的护理假。值得一提的是,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子女享受20天护理假
据统计,截至年12月,我省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
那么如何对这些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帮扶?《条例》中给出了具体解答: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生“二孩儿”后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再收回
目前国家已经全面实行两孩政策,在调研中有人提出,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
据省人大相关人士解释,这个问题涉及到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新《条例》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修改。
《条例》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堆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也就是说,对于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但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12月31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收回。
三种情况下一对夫妻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不是一对夫妻就不能再生第三胎了?并不是这样的,《条例》中提出,家中已经有两个孩子,但符合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条例》出台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要再生育的夫妻,需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包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需缴纳人均年收入三倍社会抚养费
如果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新的《条例》中明确给出了答案。
《条例》中写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再开除公职,但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洛阳市二胎准生证办理须知
洛阳市单独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十八届五中全会放开二孩政策的原因
已有一孩
洛阳市二胎政策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4、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6、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7、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8、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9、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0、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注:前款第10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中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生育的规定。
再婚夫妻
洛阳市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不得再生育
洛阳市二胎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1、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3、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4、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注:第1项、第2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