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
为确保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安全、高效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粮油糖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与此方案不一致的,以此方案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2月23日
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6号)精神,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关于调整广西-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全区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监狱)、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农渔牧林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的实施范围。
(二)实施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三)补贴资金规模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含农垦)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水稻及糖料蔗等主要农产品和优势特色作物产量、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结合近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深入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印发。年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下达各地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另行调剂安排。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资金重点补贴水稻、甘蔗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个大类34个小类82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广西实际,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资金累加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对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械实行中央资金敞开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低于500元的单台(套)机具,是否列入补贴范围,由各地自行决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纳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的产品除外)。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制度,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机具销售价格偏低、补贴额偏高时,将适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标准补贴。
农业部统一分档的通用类农业机械,其分档按照农业部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可进行细化分档;农业部未统一分档的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业机械,由自治区进行分档。各档次机具的中央资金补贴额按“三不超过”原则,即:不超过该档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年广西补贴额标准、不超过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进行测算。
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水稻插秧机。
4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稻种植大户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其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不累加补贴。
其它水稻插秧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3.12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20%累加补贴。
4.批处理量10t及以上的循环式粮食烘干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5.甘蔗种植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
6.甘蔗收获机: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25万元累加补贴。
7.自走式甘蔗割铺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
8.四冲程汽油机斜挂式圆盘甘蔗割铺机: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100元。
因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和年度内享受的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所限,年尚未享受中央资金补贴的机具,列入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年优先给予中央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年度的标准执行。
因自治区配套资金规模所限等原因,年尚未享受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列入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年使用本年度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优先累加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年度的标准执行;年未能享受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列入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则在年使用当年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优先累加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年度的标准执行。
年1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购买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农机产品,尚未享受补贴且列入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原则上在年使用当地结转或自治区调剂安排的历年结余中央资金优先给予补贴,如农业部有新的规定则按其执行;对于甘蔗联合收割机,可以使用年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优先累加补贴。
(四)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照申请补贴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申请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及其农机服务公司)等。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对确实需要申请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个人,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把关。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除外);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申请多台(套)机具补贴;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但购买拖拉机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多台(套)配套作业机具补贴。
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机具设备的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在实施年度内,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购机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植大户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500万元,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00万元;其他非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规模种养大户为1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为300万元,农业企业为500万元。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向其确定的经销企业出具补贴产品销售授权书,督促经销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补贴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识。
自治区农机局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从年起,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购机者应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六、相关责任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真实,致使其补贴额畸高,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整补贴额标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农机生产企业负责退缴多补资金上缴国库。购机者明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并接受经销企业出具的虚假发票的,属故意隐瞒、合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
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接到报告或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关闭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暂停办理相关产品的补贴手续,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七、操作流程
(一)补贴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年我区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补贴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机构注册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核验机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带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具,可在核对牌证无误后不再重复核机。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资格确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各地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补贴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规模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5.信息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公示的信息须拍照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7.兑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帐户上。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级财政部门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交错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交错结算材料已送县级财政部门的,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资金”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市、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工作。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必需的组织管理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作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地要精准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加快推进我区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企业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对存在不按标准配置销售补贴机具、刁难购机者、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购机者隐私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补贴对象合法权益。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农机鉴定机构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法违规现象和问题要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自治区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九、报备与总结
各市、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年12月20日前,各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须按有关规定单独上报。
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要点
原标题:广西年将对6种农机敞开补贴
1.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
2实施范围:全区所有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监狱)、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农渔牧林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的实施范围。
3.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4. 试点:深入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年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下达各地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另行调剂安排。
5. 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资金重点补贴水稻、甘蔗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个大类34个小类82个品目。根据广西实际,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资金累加补贴范围。
6. 敞开补贴:在全区范围内对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械实行中央资金敞开补贴。
7.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制度,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各档次机具的中央资金补贴额按“三不超过”原则,即:不超过该档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年广西补贴额标准、不超过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进行测算。
8. 往年补贴办理:年尚未享受中央资金补贴的机具,列入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年优先给予中央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年度的标准执行。
9. “国二”农机补贴办理:年1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购买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农机产品,尚未享受补贴且列入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原则上在年使用当地结转或自治区调剂安排的历年结余中央资金优先给予补贴,如农业部有新的规定则按其执行;对于甘蔗联合收割机,可以使用年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优先累加补贴。
10.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照申请补贴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申请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11. 补贴数量: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除外);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申请多台(套)机具补贴;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但购买拖拉机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多台(套)配套作业机具补贴。
12. 补贴对象享受的金额:在实施年度内,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购机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植大户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500万元,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00万元;其他非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规模种养大户为1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为300万元,农业企业为500万元。
13. 农机补贴经销商:从年起,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购机者应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14. 核验机具: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