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农村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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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眉山农村社保政策

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眉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新政策

一、就医办理

1、参加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时,凭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入院后将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入院证交医生(护士)查验后(身份证复印件交医生存放病历中),当天将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入院证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参保妇女住院生育的,同时提交准生证,以确保进入医保微机管理系统进行入院审批和结算报账,发生无责任事故外伤住院治疗的,除提供相关的证件外,在3日之内如实填写完成《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申报表》审批表里要求的内容(完善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将申报表、入院记录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医院医保科审批后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如因参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交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证件、造成不能进入医保微机系统结算报账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 是“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由主管医生开具眉山市中医医院转诊审批单(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再到市(区)医保局审批备案(盖章)后,医保局录入转诊转院资料后即可在上级医院即结即报:急救和危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3日内补齐审批手续;无转诊审批单以及未经市(区)医保审批同意(盖章),自行到市外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医保部门不予报销。(转出前需完成本次的出院报账结算手续,急救和危重病人可3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3、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职工,办理了异地就医申请备案,在居住地选择是“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的,出院后可即结即报。如医院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入院3日内报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费用结算

1、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人院时应预缴一定金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出院时参保职工只结算属于自己负担的部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异地转院和异地就医(在市、区医保局备案的),转入医院是“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可即结即报。如就医医院暂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转院或就医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定点医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院审批单到市或区医保报销。

三、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360元,二级医院:460元,三级医院66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减少100元,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按住院视同。重大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备注:我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2、报销比例:

以二级医院报销标准为基准:

在职人员报销比例:72%+周岁年龄*0.3%

退休人员报账比例:75%+周岁年龄*0.3%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下调5%,重大疾病增加5%的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3、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内累计职工报销金额22万元(不含商业保险)。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比例支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乙类自付部分、自费部分)按90%赔付;

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乙类自付部分、自费部分、比例自费部分)按90%赔付;

3、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当年的7月份开始享受补偿医疗保险待遇;

4、一年内最高赔付金额累计不高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倍。

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在医院报销。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

有公务员补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每次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补助400元,3000-6000元的补助600元,6000元以上的补助800元,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付线不予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在医院补助。

四、门诊特殊病种规定

(一)申办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的病种

参保人员患病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病种包括: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帕金特殊病、心脏病(冠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肺心病)、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II期以上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癫痫、重大疾病门诊辅助治疗可以申请办理。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办理程序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证条件的,可随时持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务科盖章)以及相关检查、化验单,一起交到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

1、特定门诊需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药店按规定刷卡支付,参保患者只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今年不再扣个人账户,每月最高报销166.7元,如未报销可累计至当年次月,年底12月31日系统自动清零。

3、在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可用现金或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4、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时,符合报销项目的费用按80%比例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年。

5、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的额人员,每3年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一次,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复查材料。

五、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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