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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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育保险政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国务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实行省级统筹且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将上述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内蒙古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注: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接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四、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地址及上班时间、公交路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0471-6945664、6944513

传真号码:0471-696492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乘坐公交15路、29路、56路、72路、82路、93路、97路、k1路、青城1号线、青城2号线到 内蒙古人民会堂 公交站下步行290米。

2、乘坐公交20路、26路、37路、58路、76路、85路、89路公交车到 金航商城 公交站下步行440米。

3、乘坐公交3路、4路、19路、59路、102路公交车到 新世纪广场 公交站下步行470米。

4、乘坐公交2路、7路、13路、24路、32路、33路、52路、71路、73路、303路公交车到 盛业商品批发中心 公交站下步行490米。

5、乘坐公交16路、21路公交车到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 公交站下步行5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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