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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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来源:学优网

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废止。该《办法》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待遇标准等都将统一执行。

据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个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个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的,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为了保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内蒙古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内蒙古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执行统一的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办法》规定,对于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也将统一执行。即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个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办法》明确,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了保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并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内蒙古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百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内蒙古养老保险新规出台

内蒙古养老保险出新规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3档

年,内蒙古自治区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了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个人缴费档次设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机制、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年,内蒙古就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标志着自治区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日,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缴费标准 提高至13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施意见》在以前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即时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之所以增设档次,可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自治区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也明确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梯次补贴 由缴费额定

其次,《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明确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同时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意见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待遇调整 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实施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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