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办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写《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存折复印件两份。
李华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独生子女制度的倡导,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建立与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状与问题
我国从1986年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1992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采取与城镇养老保险分离并行的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
1.这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前期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得较好,在保障农村老人基本生活上有一定的示范功效;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财力的限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由地方财政和集体承担的部分很难到位,农民养老保险帐户上的资金全部为农民交纳。农民享受不到政府的配套资金,也就不愿意参加纳费养老保险。
2.在中、后期,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由于该业务资金规模小,到年龄退休的农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很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是每月不超过50元人民币)。农民仅仅依靠这样的养老保险是很难保障基本生活的,因而农保业务发展几乎进入了停滞阶段。“养儿防老”、“土地防老”正是眼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养老模式的真实写照。
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1.认识滞后妨碍了业务发展。由于受农村传统养老观念影响,多数人仍认为土地和家庭保障是完全可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没必要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认识滞后严重阻碍了农保业务的发展。
2.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抑制了需求增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经济发展的滞后,造成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雄厚,难以全面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同时,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部分农民生活、女子读书的开支都难以保证,更没有多余的钱缴纳养老保险金。
3.制度缺陷屏蔽了发展路径。一是规划空档屏蔽了中央财力的投入。农村养老保险尚未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中央财政预算也没有将农村纳费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社会保障预算。二是法律层次低,《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执行情况不好。三是纳费养老保险设定的门槛“保富不保穷”,阻断了贫困农民参加纳费养老保险的路径。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这一规定将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障排斥在外。四是《基本方案》内容滞后,不能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该方案已与现实状况不符,且在内容上存在诸多缺陷。譬如,对失地农民没有特定的优惠条款,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也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
4.基金块块分割管理,难以保值增值,降低了保障功效。一是基金运行管理有欠科学性,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管理的状态,以县为单位的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二是基金运行形式单一,农保基金增值主要是靠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易受利率下降影响,导致养老基金负增长。三是县级财政不保底,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办公经费支出侵蚀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
三、建议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制度。
1.法律先行,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标准、收支程序、执行政策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规划,建立多样化差异性养老制度。实行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对农民工和农村灵活就业人员这类能够交纳一定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实行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有一定耕地使用权的农民,可用其拥有的一定面积的耕地使用权作为养老保险的资产,只要其在申请养老保险时能够出示使用权证明,并愿意将使用权上缴政府的,可以用财政资金发放养老金;对无耕地、无纳费经济能力的贫穷农民,国家要通过财政支出这一非纳费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3.财政扶持,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效。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财政支持机构,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将两个计划制度整合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纳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国家融资为主,个人融资为辅”为原则,对贫穷落后地区的穷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非纳费保险为主,直接由财政支出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同时必须做到:坚持五保供养制度。坚持纯女户奖励扶助制度。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对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还要坚持个人帐户的流动性。建议对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实行单一个人账户,不搞统账结合模式,这样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频繁流动需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
4.配套改革,增强农民自助养老保障能力。只有在根本上让农业生产力得到发展,农业生产形成一种良性发展的自增强机制,农民的自我发展与自我保障能力才能得到加强,农民的保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宏观层面上,农村金融应强化对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项目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普及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微观层面上,为农村经营者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进行农业项目的投资分析与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农民储蓄—保险—贷款—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储蓄保险组合提高了低收入群体拥有保险保障的可能性。政府财政除直接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外,还应着重加大在农村教育发展、农村卫生条件改善、农村反贫困计划上的财政投入,并制定和执行政府财政与农村金融既密切配合又合理分工的长期计划。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九三学社江西省主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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