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政策
-兰州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下
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对象: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
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内容: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借款人、共同申请人24个月(含)内的贷款及贷记卡信息;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结清贷款的还款记录。
未联网前: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联网前,《个人信用报告》可以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各网点打印后提供,也可以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受理银行查询打印后向中心提供。该《授权书》样式由受理银行提供。
联网之后: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后,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由中心各分支机构征信查询工作人员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交使用,《授权书》样式由中心提供。
这些信息会影响到您能否取得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予贷款: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不含3期)或累计6期(不含6期)以下逾期记录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不含3期)或累计6期(不含6期)以下逾期记录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1笔贷款已结清超过24个月(不含)的;或已结清未超过24个月(含),但最后24期还款记录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不含6期)的。
如果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出现以下12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虽已结清,但还款状态为被核销或被代偿、清偿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为呆账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当期还款状态为逾期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或呆账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所担保的贷款处于逾期未还状态的;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1笔贷款已结清未超过24个月(含),但最后24期还款记录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6期)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为他人向本中心贷款提供担保的。
四种情形可酌情将逾期记录剔除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非住房贷款的,在核定最终可贷额度时相应核减其非住房贷款的合计余额(不足1万按1万计)。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的,审批人员可以根据其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的明细记录酌情将逾期记录剔除,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名下已结清、销户两年以上贷款、信用卡记录。
●贷记卡中逾期金额50元以内的小额逾期记录。
●信用卡纯年费逾期。
●拖欠7天以内但能够提供还款证明的短期逾期记录。
需要注意:
上述信用卡纯年费逾期、50元以内逾期、拖欠7天以内的短期逾期记录或其他异议,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借款人、共同申请人逾期发生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
特殊情况的适用
(一)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非住房贷款的,在核定最终可贷额度时相应核减其非住房贷款的合计余额(不足1万按1万计)。
(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的,审批人员可以根据其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的明细记录酌情将逾期记录剔除,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
1.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名下已结清、销户两年以上贷款、信用卡记录。
2.贷记卡中逾期金额50元以内的小额逾期记录。
3.信用卡纯年费逾期。
4.拖欠7天以内但能够提供还款证明的短期逾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