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沧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下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次调整综合考虑河北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将失业保险标准提高7.5个百分点。
此外,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这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即:第一类地区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以及华北油田6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800至930元调整为970至1090元;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8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650至900元调整为940至105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失业保险标准由现行的每月770至900元,调整为940至105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和满10年及以上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依次为940元、990元和1050元。
沧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沧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沧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
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6.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