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积分入学政策规定
昆山积分入学政策如下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园、入学年龄的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学校,是指本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加减得分之和。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只能选择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夫妻一方计分,不交错或重复计分。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个人信用情况将逐步纳入积分内容。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组织协调,各区镇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公布准入学校。
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当年度新市民子女准入学校,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www.ksedu.cn)上公布。
(二)提出入学申请。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
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相关信息。
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
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限。
(三)核实申报信息。
各相关部门于当年度6月15日前完成申报信息核实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计划生育情况,并出具相应的计生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公安部门、城管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的遵规守法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四)公布可供学位。
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预测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上公布。
(五)公示积分排名。
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教育部门认定后,于当年度6月20日前在昆山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六)公布准入名单。
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并于6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上公布。
(七)安排相应学位。
各区镇在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统一报名之前,向符合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子女发放相应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卡。
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但因学位有限不能进入拟入读学校的,由区镇根据本辖区内其他同类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协调;不服从协调的,不再安排学位。
(八)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户口簿、住宅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以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现役军人、外籍人员、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企业中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其子女由各区镇按相关规定认定后,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
积分指标计 分 方 法佐证材料说 明
房产年限拥有住宅房产权证得40分,满1年得1分,不足1年按月计算,最高不超过50分。
住宅房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日期为准。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取得中级技术职称或三、四级职业资格证得5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一、二级职业资格证得20分。
职业资格证书1.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任择其一计分,就高不就低;
2.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以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验为准,学历证明以学信网查验为准。
文化程度大专以下得3分,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及以上分别得5分、8分、20分、30分。
学历证明
参保年限在昆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入学当年度往前推3年,期间每个险种满1年得4分,不足1年按月计算;超过3年的,每个险种满1年得2分,不足1年按月计算。
个人身份证信息1.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有效期为10年(以当年度积分入学申报截止日期为限);
3.条线管理单位,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险种,视同在昆参保。
计划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未补办审批手续,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扣10分,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扣20分;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每超生一个子女扣减30分,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每超生一个子女扣减50分;未提供计生情况信息的扣减50分。
原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在昆居住地区镇计生办签署的计划生育核查意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款发票扣减分从积分总分中扣减。
遵规守法近五年内,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100分;近五年内,受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0分,受非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0分;近一年内,因违反交通管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分。
一年内,因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而受到形成处罚的,一次扣2分,二次扣5分,两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10分;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每次扣50分。
夫妻双方累计,扣减分从积分总分中扣减。
昆山积分入学政策问答【2】
一、居住
1.居住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还是可以累加计算满一年?
答:至年3月31日往前推算,连续在昆居住满一年。
2.关于新市民子女入学文件中有提到说居住证信息一致,居住证上印的地址是公司地址,现在有了房子,去所在社区改了电子系统的地址,可是居住证卡片上还是原来的,这样算不一致吗?是否影响新子女入学审核?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卡片?
答:以公安部门相关系统记录信息为准。
建议重新办理居住证卡片。
3.在昆山以前办理过居住证只是后来遗失现已办理新的。
新办的居住证到今年3月31号还没有一年。
但是已经在昆山居住了好多年了,这样可以吗?房子去年10月买的,房产证和现在的租住地址不一样,这样是不是要办居住证变更地址?
答:不可以。
要到公安部门刷一下信息。
4.居住证遗失,现在补办算不算?
答:补办后要看是不是连续在昆居住满一年。
5.打工楼的租房合同如何出具?单位住房又如何?
答:村委或单位出具证明,同时要有房产证。
6.常熟户籍居住在昆山,无法办理居住证,怎么办?
答:公安系统不办理居住证,但要到住地公安机关登记信息。
7.昆山户籍的入户时间最迟是几时?
答:5月20日前落户昆山,可以不参加积分入学。
具体关注本市户籍入学报名时间。
8.租房合同如何才是规范的?
答:村委、居委或单位盖章认可。
二、房产
买两年期房的怎么办?今年6月份交房的时候,房产证还下不来,刚好九月份孩子上一年级!这种怎么办?
答:“房产”项不积分,以房产证为准。
专业技术职称
新出台的积分入学办法中有一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的考核评分,其中的职业资格证书包含哪些职业?
答:以国家相关职称查询官网上能找到的信息为准,若找不到则要到发证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社保
1.社保计分方法:中断、外地转入、三年前交的怎么算?
答:要求为“在昆缴纳的社会保险”,近三年按每项险种满一年得4分,不满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三年的按每项险种每年得2分,不满一年按月计算。
有效期为十年。
2.本人在苏州上班,一直在苏州交的社保,但房子买在昆山,请问小孩符合积分入学政策吗?我在苏州交的社保可算入积分吗?苏州的政策好像是大市范围内社保都算积分的。
答:积分入学首先要求夫妻任一方在昆连续居住满一年才可参加积分。
在苏州缴纳的社保不算积分。
昆山的积分政策根据昆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
3.以前缴纳在昆山,目前在苏州,如转过来昆山可以吗?年限怎么计算?
答:近十年内在昆期间缴纳的社保可以算。
四、计划生育
家里有两个小孩(例如一个要上初一、一个要上小学),违反计划生育,扣减分重复交叉累计吗?计划生育证明阿有标准格式?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复计算,都扣分。
计划生育证明有统一格式,可到昆山教育网站上下载(供参考),再到所在地乡或县计生部门盖章。
五、遵规守法
1.以前是夫妻,其中一方有违法现象。
目前夫妻已离婚,小孩由未违法的一方监护,积分怎样计算?
答:以申请方或现有家庭为准。
2.近一年和一年的区别?
答:从年3月31日往前推一年。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要注意的两大问题
新市民条件
A.居住证(居住证信息与住宅房或租住房屋地址保持一致)。
在昆山市连续居住满一年(3月31日向前推算)。
B.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有规范的合同、居住房屋水电费单据,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到现场确认)。
C.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工资卡明细(单位盖章),或者法人登记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身份关系
A.户籍证明。
户口本,结婚证。
B.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幼儿园、小学)。
外地的可到当地村委出具证明,到当地县级计生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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