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非婚生子女户口政策
年新非婚生子女户口政策如下
一、上户口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二、是不是只有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应当影响子女获得户口登记的权利。不过目前根据很多省市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北京市就要求“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目前出台了新的措施,简化了户口登记的手续,如山东省在年出台的新规定就明确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落户的先决条件。
三、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四、上户口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哪些?
一般来说这些材料包括父母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亲子关系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部分省、市的规定如下:
山东省
山东省公安厅于年2月1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能否落户的先决条件。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河北省
1996年1月1日以后非婚生育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哈尔滨市
出生婴儿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出生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非婚生子女落户要有责任区民警调取的2名证人材料。
苏州市
非婚生育子女出生申报按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的原则办理落户。各派出所不得以未经计生部门处罚为由拒绝受理。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后,由派出所书面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南昌市
因非婚生育未落户的小孩,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落户申请,分、县局批准为其办理常住户口。非婚生婴儿凭其父亲或母亲的申请报告,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是监护人和全社会的义务。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应尽快申报户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