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落户政策
年天津户口落户政策
解读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已于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意愿到公安机关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未换领的,原《居民户口簿》也可以继续使用。
解读二:全面放开本市户籍人口迁移限制
年1月1日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本市全面放开了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工作的条件限制。目前,该项政策已在各区平稳推进。
解读三: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按照我市户籍管理规定,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近年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方便高校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解读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战略的有关部署,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调整完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津落户政策,放宽急需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和在本市院校毕业的外地生源在
津就业落户条件,允许毕业两年后将户口迁入本市。目前,为贯彻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关于放宽京冀地区成建制企业迁入我市职工落户条件、放宽对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落户的毕业时限等政策也正在研究论证之中。
解读五: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
对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收养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已于年11月24日印发了《天津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天津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规范》。截至目前, 已解决无户口人员2085人。对夫妻投靠,市公安局从年1月1日起,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条件由10年降为3年,下一步还将对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进行调整,并对历史遗留的因支援国家建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我市,现返津居住多年申请落户等问题,研究出台解决意见。
解读六: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自1月1日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年底参与修订《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条款内容,理顺了审核流程,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拓宽了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在本市的落户渠道。下一步,按照区域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提请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非户籍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研究调整积分项目和分值体系。
天津积分落户关于社保条件及规定
1、天津积分落户申请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社保缴存满一年,期间不能断交,不能补缴。
2、天津积分落户申请人社保原则上应为五险,个别行业可以为三险,个人缴存不被认可。
3、天津积分落户申请人补缴社保的不计算积分;但是天津积分落户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分数计算到申报期前一个月,如:上半年申报,前一年12月及以前缴纳社保算分;下半年申报,6月及以前缴纳社保算分。
4、天津积分落户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可为申请人加10分,但必须为五险,可累计,可补缴(这10分还是比较容易拿到的)在办理天津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过程中您遇到的任何疑难问题,均可咨询天津落户指南,我们将会全程义务为您答疑、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