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迁入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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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天津户口迁入政策

一、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

从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调整《居民户口簿》相关登记内容

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三、明确《居民户口簿》换领办法

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机关免费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统一换发。原《居民户口簿》可以继续使用,对“户别”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四、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

全面放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五、调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户政策

自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

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此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六、查询出具户籍证明

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需要查询当事人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目前,市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领域配套改革政策举措,并将陆续对外发布。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计划安排,到年,我市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年天津市户口迁移新政策

天津夫妻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离、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

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二)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 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离(退)休证;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农业人口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农业人口因结婚投靠本市农业人口落农业户口;

2、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7、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

外省市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5、来津人如系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7、他处无投靠的证明;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外地人口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8、住房证明(是指属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农投农”户口)。

(一)受理条件:

外地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到其他十三个区投父母。

(一)受理条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到其他13区投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未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住房证明(是指属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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