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养殖扶持政策
年农村养殖政策
《意见》指出
1、减粮增饲、做强饲草产业
利用现有耕地,积极发展人工种草和草田轮作,扩大苜蓿、燕麦草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建设一批规模化、专业化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鼓励苜蓿裹包青贮、干草调制加工贮运,推进牧草产业化。
相关补贴有:
【苜蓿补贴】
从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
今年,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补贴标准: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资金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
2、增牛稳羊,做强草食畜牧业。
【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补贴标准:
肉羊:300—499头 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3、优果壮特,做精特色产业
建设优势特色果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果品分级筛选、就地冷藏、冷链运输,加快深加工产品开发及副产物综合利用。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奖补对象: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
奖补范围:当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果蔬烘干等三类设施,共18个具体规格。
奖补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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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政策导向解读
政策导向一:鼓励规模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
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农业改革力度,为什么要下这么大的力度进行农业改革?目的就是要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鼓励规模农业发展,尤其是以粮食增产的规模化经营将成为国家推动规模农业的重要一环。
未来,带动能力更强的农业经济组织通过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将成为主旋律。
政策导向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财政补助重点偏向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济组织。
日前,大家悉心关注的玉米储改革便是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政策的重要一环,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有意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增加其他粮食种植。
在后台留言中,不少农民朋友和农业界人士对此政策表示愤愤不平,呼吁政府关注农民。
农业结构调整(包含种植结构调整)措施虽然短时内对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造成了损害,但着眼于未来,这项政策将有利于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年,国家政策导向将倾向于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联动,减轻国内耕地、水等自然资源的压力,缓解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由以数量为主转向数量质量并重,更加注重效益,注重市场导向,更加满足消费者需求。
另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商品农产品供给的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体。
而结构调整的任务也隐含着进一步促进这些主体的发展,提高其发展质量的目的。
政策导向三: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全局规划中,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方面,提升机械化质量和机械收货水平;另一方面,推进信息化与农业深度结合,加快实施“互联网 ”现代农业行动,加强物联网、智能装备的推广应用,力争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达到70%、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比例达到17%。
就在刚刚过去的武汉全国会上,农机360网成功推出“中国农业机械化物联网”智慧解决方案,可实现作业轨迹回放、作业时间查询、报警信息分析、作业面积统计、故障信息分析、维修记录查询等功能。
政策导向四: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流转;鼓励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联耕联种,提高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效率。
年政策将鼓励哪些项目发展
这些项目能得到支持:
(1)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
(2)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主要内容的项目。
国家政策方面有怎样的支持?
重点扶持对象: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
资金扶持方式: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
贴息:即政府代相关主体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具体情况:优先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贴息期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注:如果你打算申请贴息补贴,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
项目申报所需的有关资料,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
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财政补助:是政府直接给予相关主体相应资金等支持。
申报时间:年2月底前申报
具体情况: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鼓励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项目条件:
1、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年贵州护理补贴政策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52号),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筑牢残疾人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围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本任务,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申请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补贴发放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筹集解决。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县级残联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两项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要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省、市、县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中旬前报市(州)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市(州)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在9月底前将辖区内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贵安新区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由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统计、录入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查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