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二胎新政策

| 小龙

深圳超生二胎政策

深圳即将落实“全面二孩”政策

产科床位近四千张 可满足一年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

12月29日上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美华参加了FM89.8广播“民心桥”栏目,她预计,年出生人数可能达到或超过21万,深圳市年床位数可以满足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所以妈咪们放心生娃吧。

前11月23978个单独家庭申请单独二孩

自年3月底广东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来,深圳积极稳妥推进,截至年11月底,全市共受理深圳户籍单独家庭再生育申请23978份,已审批的22448份,已生育10676人。

孙美华表示,“单独二孩”政策在深圳平稳推进,申请数量和出生人口数量符合预期,统计数据显示,年1月1日至12月27日,年全市出生人口为19.67万人,比去年同期的21.23万下降了7.34%;孕妇新建卡数33.08万,比去年同期34.8万下降了5.13%。

孙美华称,从深圳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单独二孩”出生潮并没有出现,申请数量和出生人口数量低于预期,“单独二孩”政策的平稳实施为“全面二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近三年来,深圳全人口活产数保持在20万~21万左右,预计年出生人数可能达到或超过21万,未来五年出生人口会有增加,但不会造成深圳出生人口的急速“井喷”。

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

孙美华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即将正式实施,目前,深圳市正在做相应的工作衔接。深圳市将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面二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深圳将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进一步完善信息动态采集机制,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波动和风险,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生娃有福利 准妈看过来:

福利一:取消出生入户查验计生证明手续

深圳市已由市人大会审议通过,修正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出生入户查验计生证明的手续,该项工作将于年1月初正式启动,为育龄夫妻提供简便入户途径。全市已经着手准备简化再生育子女的审批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畅通办证渠道。

福利二:床位数可以满足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产科床位够不够?孙美华介绍,深圳共有妇幼保健机构11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04个,计生技术服务机构50个,具有产科资格并开业的医院89个,其中公立医院48个,民营医院41个。年预计增加产科床位250 张,全市产科床位将达到3950张,假设产科平均住院床位为6天,一年每张产科床位可周转60人次,据此,深圳市年床位数可以满足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

孙美华表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将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落实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和医疗资源保障,确保母婴安全。具有助产资质的89家医疗保健机构全部设置了优生优育门诊、二孩门诊,为准备再生育的夫妇提供生育力评估、检查、咨询与指导。

福利三:婚前或孕前地中海贫血免费筛查

年,深圳共为27687个家庭提供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完成了检查及风险评估51850人次。

孙美华介绍,“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之后,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可享受相关免费服务。深圳已申请了近2000万元资金,用于年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将继续针对性地开展孕前地中海贫血干预,针对广东地区地贫相对高发的情况,为全市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婚前或孕前地中海贫血筛查,可帮助确诊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产前确诊胎儿,提前追踪和干预。

福利四:方便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

深圳外来人口多,孙美华表示将加大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投入,整合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和技术力量,完善覆盖流动人口、方便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简化办事流程,方便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年超生三胎罚款标准

目前,国家放开了全面二胎政策,虽然国内的生育率依然不如预期,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放开三胎是早晚的事儿,不过,现在,政策仍未有松动的意思,所以,目前来讲,生育三胎还是违法的,孩子生下来,一般还是要按照2.5至3倍于当地居民年均纯收入的标准来罚款的。不过,只要你符合下面这些条件,还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 年新修订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增加产假60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 60 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4.生一孩二孩实行免费登记,生三孩及以上实行生育审批

当前,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5.原有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享受以下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96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