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新政策
全国20多个省份超生罚款规定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改动取消了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另外,上海方面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天津、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云南要求依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广西在新条例中则未明确具体征收办法。
各地标准不同 部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钩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譬如,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等省份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
例如,广东明确,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而贵州则规定,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地采取“多生多罚”政策
在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不少地区都采取了“多生多罚”措施,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地对重婚超生加大处罚力度
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可发现,各省对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从重处罚。
按照福建的规定,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其中,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对于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在江苏,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将受处分
不按规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可能面临被开除或纪律处分,特别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广西就明确,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等行为的,不但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云南也提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超生罚款标准重大变化
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这是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提出的。《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
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参考数据:年贵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376元
超标准生二胎、三胎罚款不一样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撤销乡镇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征收范围缩小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增加调查环节
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明确“乱收费”
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