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年二胎政策解读
1.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效果符合预期吗
对此,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年11月举行的人口与发展高级资讯会上表示,根据计划生育、住院分娩统计和各省出生人口与孕情资料综合研判,年出生人口将超过1750万,大致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的人口规模,与全面两孩政策出台时的预判基本吻合。
从实际情况来看,今年受到政策调整和猴年生育高峰的叠加影响,部分医疗机构已出现新生儿数量明显增加情况。记者从北京妇产医院获悉,年1月至11月,有13420多名婴儿在该院出生,比去年同期增加19.8%,其中二胎占30%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此前表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将使中国总人口规模的峰值延后3年左右,于2028年前后出现,达到14.50亿人,比维持原来较严格的生育政策下的峰值人口多3500万人。
2.一床难求问题如何解决
伴随着生育需求的增长,不少地方,特别是大城市出现了产科床位供不应求的现象。
例如,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方面今年12月时透露,今年浙江分娩人数预计达到70万,较去年增加了6%,该省缺少产科床位4700张,缺少儿科床位近1万张。
对此,国家卫计委今年9月就提出,要着力缓解产科“一床难求”问题,力争“十三五”时期增加产科床位8.9万张、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
在地方层面,已经有政府及医疗机构采取了措施。例如,北京此前提出,要通过调整科室病房、购买民营机构产科病房等方式增加产科床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妇产医院取消了产科特需病房,将产科特需病房改为普通病房,增加了18张床,产科床位达到240张。
全面两孩实施满一年取消生育限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一年
3.产假陪产假制度完善了吗?
在休假制度方面,目前,已有至少29个省份出台了新修订的地方版计生条例,明确产假、陪产假期限。且上述省份均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了本地的产假期限。
例如,重庆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中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
另外,重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陪产假方面,29省份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
4.民众的生育意愿如何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就有专家分析称,政策预期效果可能受到实际生育意愿影响。目前,民众的生育意愿究竟如何?
年12月,全国妇联发布了一项针对北京、辽宁等10省(市)21个市(区)0岁-15岁儿童父母的调查显示,53.3%的受访一孩家庭不想生育第二个孩子。
对这一数据,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陈晓霞分析称,由于生育成本、经济负担、照料负担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家庭存在“不敢生、不愿生”现象,已经生育两孩的家庭对于相关公共服务和家庭教育指导提出新需求。
5.全面两孩会是生育政策调整“终点”么
从独生子女到“单独两孩”、再到“全面两孩”,为应对不同时期的人口问题,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不断调整和完善。未来,生育限制会否进一步放开?
年11月,由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主编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发布。《报告》称,“全面两孩”并不是生育政策调整的终点,应该根据实际的生育指标发展变动趋势,及时做出调整或保持生育政策的决策,以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适应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报告》提出,为避免落入“低生育率陷阱”,中国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放宽生育限制,甚至取消生育限制。
不过,年两会期间,当被媒体问及中国何时会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时,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曾表示,没有时间表。
她强调,国策要坚持,生育政策会根据每一个阶段人口发展的趋势来进行科学的研判,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超生三胎罚款标准
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
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二胎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 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