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生委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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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计生委最新二胎相关问答

政策落地效果如何?

——中国迎新千年来出生人口最多一年

据国家卫计委介绍,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抽样调查推算数据,全年出生人口达到1786万;而根据卫生计生统计数据,全年住院分娩活产数为1846万人,这一数字较年增长了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说,年以来,伴随着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出生人口有了明显增加,尤其是年,这一数字超过了1786万,是2000年以来最高的出生人口年份。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目前看还是完全符合预判的。”杨文庄评价称,实践证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完全正确,非常及时、顺应民意、十分有效。

二孩家庭增加多少?

——去年出生人口中二孩及以上占比超过45%

在新出生人口中,二孩的占比情况如何?

杨文庄在发布会上介绍称,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带动了二孩出生明显增加。他表示,“年以前,二孩出生比重在全年出生人口占比始终保持在30%左右。、年提升幅度就比较明显了,到年,二孩及以上超过了45%,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

“二孩比重增长主要是由于政策调整的原因,这个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数据都是相当一致的。”杨文庄分析。

政策落地面临哪些挑战?

——养育负担重约束生育意愿

“生得起养不起”是不少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所面临的尴尬。根据国家卫计委年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因为经济负担、太费精力和无人看护而不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占到74.5%、61.1%、60.5%。

“照料压力、养育成本、女性的职业发展,以及追求生活质量等因素,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约束增强了。”杨文庄分析称。

他介绍说,有调查显示,育儿成本已经占到中国家庭平均收入接近50%,教育支出是最主要的一个负担。另外,托育服务短缺非常严重,0-3岁婴幼儿在中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50%的比例。

另外,就业歧视问题也有所显现,一些地方女性产假、哺乳假等权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对一个家庭的再生育决策产生影响。

全国哪些地区生育需求高?

——东部及城市地区政策效应更明显

记者注意到,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后,在不同地区的效应显现也不尽相同。

例如,山东省作为人口大省,据统计,年全省分娩活产儿164.22万人,同比增长53.84%。这一数字远高于全国水平。

对此,杨文庄表示,出生人口增加的地域分布确实有差异。大体上看,东部地区、城市地区政策效应要相对更明显一些。这主要是因为东部地区、城市地区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人群要多一些,加上流动人口跨地域生育等情况,所以显示出了一定的地域特点。

未来几年二孩会“扎堆”出生?

——“十三五”期间年出生人口在1700-2000万人之间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所带来的出生人口上涨已经有目共睹,那么未来几年,全国的出生人口形势究竟如何?是否能够保持这一态势?

对此,杨文庄表示, 年,包括“十三五”期间,出生人口应当继续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据预计,年全面两孩政策效应会进一步显现,生育水平稳中有升,出生人口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态势。

根据之前的测算,“十三五”期间是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效应集中释放的一个时期,年出生人口在1700-2000万人之间。

如何打消二孩家庭担忧?

——扩增助产服务资源 完善配套政策

“年,满足新增生育服务需求、保障母婴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繁重。”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秦耕在会上表示,未来要着重做好调整扩增助产服务资源、提升危重孕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等方面工作。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中国将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而依照国家卫计委要求,年年底前,省级要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要建立至少一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杨文庄介绍,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按照中央的要求,国务院40多个部门明确分工,推动任务落实。一方面,积极构建配套的政策体系,完善医疗、托育、教育、社保、税收等相关经济政策,加强妇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本生育免费服务制度,加强儿童医疗服务供给。

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托育服务,大力推进学前和中小学义务教育均等化,开展相关福利制度的政策研究,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措施,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

年广西符合生二胎的条件

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二胎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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