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新政策

| 小龙

年天津医保新政策

据了解,自年起,天津市将城乡居民医保的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天津市自2010年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来,财政投入逐年加大,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调整后的报销标准如下:学生儿童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为65%。成年居民按照参保缴费的档次,依高、中、低档顺序,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在三级医院分别为65%、60%、55%。

天津基本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相关政策详解

一、关于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一)自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0元。

(二)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连续参保缴费(含补缴费)满1年,或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以及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全年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状态为准。

(三)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未发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年度内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年及以后年度内,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当年门诊起付线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最低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当年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2.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3.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4.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5.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2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高标准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

6.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低标准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六)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包括起付线由降低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或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2.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或同时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标准不变。

(七)年度内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次年门诊起付线按照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二、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一)自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取消。

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数据为准。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住院起付线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次年起住院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1.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2.截至当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3.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

三、关于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一)自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期间,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差额部分,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职工医保35万元、居民医保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

(二)参保人员当年结转至次年的门诊医保额度,以截至次年每一次住院时,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其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为计算依据。并以截至次年12月31日前,个人台账记录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作为逐年累加到以后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的计算依据。

(三)参保人员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当年度门诊医保额度不结转。

四、有关事宜

(一)对于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在次年以后年度审核支付或调整支付的,不再作为调整其次年及以后年度门诊起付线、住院起付线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的依据。

(二)对同时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参保人员,次年可同时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降低住院起付线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天津医疗保险查询方法:

【说明】

一、参保个人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号,注册信息同时设定登录密码。如有忘记密码,可重新进行注册。无社会保障卡亦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能提供查询。

二、天津市定点医疗药店查询:http://www.tj.lss.gov.cn/ecdomain/ecplatform/fileHandle.do?action=download&objectID=20081224161625828。

三、天津医疗保险在线查询:http://public.tj.hrss.gov.cn/uaa/personlogin/personLogin。

四、天津医保电话:12333

五、天津医保医院查询:http://www.tj.lss.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hpihjdnfbjcbbodkbnejjfgfpahgjaa.jsp。

[天津市医保卡余额查询数据由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

天津市医疗保险查询电话

天津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社保通)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天津市医疗保险上门查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处)

简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处主要负责拟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实施意见,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工作。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电话:022-8321833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介: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的经办机构。主要经办业务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电话:12333

天津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简介:天津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主要负责天津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的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全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的审核等工作。

地址:河西区徽州道33号

电话:022-23259831

服务热线:12333

邮编:300040

天津市医保卡查询网站:http://www.tj.lss.gov.cn。

天津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保中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查询账户信息。

年度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注: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属实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产后6-8周产褥期)。

97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