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年3月28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在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举行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新闻发布会。
贾江强调,主要是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不同群体保障需要。
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总收入是2.84万亿元,总支出是2.58万亿元,当期结余2600多亿元,累计结余3.67万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支付。
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缴纳养老保险的人群比例在减少,领取养老保险的人群比例在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一直是社会广泛争议的焦点。
虽然养老金方面财政补贴、投资运营、国有资产划拨等工作在不断推进,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体系中仍以第一支柱为主,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养老金的第三支柱发展较为滞后。如果长期依靠单一支柱为主的制度架构,其可持续性较差。
去年1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发布式上,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培林介绍,截至年我国企业年金参与人数2316万,职业年金覆盖约4000万,合计不到全国就业人口的8.2%,覆盖范围太窄,企业年金累计结存不到1万亿元,而职业年金也是刚刚起步,第二支柱的资产总额不到GDP的1.5%。
《规划》指出,制定实施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武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逐步完善。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为: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人员实施范围为:参保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人员身份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根据单位的供款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和单位按照比例承担,或者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缴费由本人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